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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P2P网贷平台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8日10:33:17 点击次数:260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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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以案说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P2P网贷平台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古某成立了深圳市某某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自任董事长,并先后聘用了被告人黄某任运营部经理,负责某某易贷策划宣传。

       深圳市某某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成立后主要在互联网p2p网站www.yu***.com上经营某某易贷业务,该P2P网站平台的作用是:有贷款需求的在校大学生在某某易贷P2P网站上发布贷款标,该公司先自行支付现金给学生贷款标,在打包学生贷款人员数据后再另行发布“助学**”、“高校**”、“学生**”等超额借款标,然后通过余额贷P2P网站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并承诺给予16%-22%的年化利率。

       截至2015年12月11日,该公司通过某某易贷P2P平台先后向650多人次提供贷款用于购买手机、电脑等产品,数额共计人民币2,434,743.84元。

       而该公司在运作期间,为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对借款标进行拆标和重复发标,截至2015年12月11日,该公司某某易贷P2P平台注册会员1万多人,向社会公众吸存款人民币27,937,900元。

       2015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某某大厦深圳市某某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将被告人黄某抓获,被告人古某经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古某、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依法判处。


       法院审判

       被告人古某辩称其是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自己开车去的。

       被告人黄某辩称其在2015年9月才担任运营部经理,参与的金额没有那么多。

       另查明,该案中所有投资人的投资款剩余人民币358,073.33元到期未领取,投资人王文亮等八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古某、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古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古某、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宋某、罗某、郑某、吴某等的证言;涉案宣传画册、体验券的物证照片等物证;被告人身份信息、第三方平台交易记录、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协议合同、某某网站截图、企业营业执照、破案报告、任命通知、谅解书等书证;某某易贷P2P网站平台后台数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黄某自2015年9月16日起任职运营部经理一职,其犯罪金额应从此时间起算。

       经核算,至其被抓获之日止,该公司某某易贷P2P平台共向社会公众吸存款人民币9,757,600元,本院以该数额认定为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古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律师认为:本案中,涉案P2P网贷平台先自行支付现金给借款人贷款标,在打包借款人贷款人员数据后,再另行发布超额借款标,为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对借款标进行拆标和重复发标,然后通过涉案P2P网贷平台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并承诺给予高利息汇报。这种先行支付出借款项,再超额汇集投资人款项的行为,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按照有关规定,P2P网贷平台是中介服务机构,不能直接参与到借贷双方中,也不能为平台自身融资。

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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