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以案说法,互联网金融慎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被告人林某以其妻子韩某的名义注册了深圳市某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由被告人林某实际经营。
2014年9月,被告人林某以其自己的名义注册了深圳前海某焱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
被告人林某通过深圳前海某金融服务公司开展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再通过互联网、摆摊等形式对外宣传,以年利息10%到2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P2P网贷平台(www.***.com)上以汽车抵押合同为标的,通过拆分标、重复发标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查,自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林某共吸收公众存款15,916,688元人民币。
2015年9月9日,公安机关到深圳前海某金融服务公司进行检查,并通知被告人林某到派出所协助调查,被告人林某遂自行开车前往办案机关。
另查明,案发后,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P2P网贷平台上吸收的公众存款已经全部返还投资人。
公诉机关指控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被告人林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书证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开户记录及交易记录、辩护人提交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园支行银行流水单等、证人古某、梁某、许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范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某接办案机关通知后,自行前往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并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已全额返还投资人,且被告人在经营P2P平台过程中无拖延兑付的情况,至案发无任何投资人报案,本案未引发社会矛盾,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认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而有关法律制度规范相对滞后,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野蛮生长现状。自去年以来,在公安部部署下,全国掀起一轮打击非法集资的浪潮。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涉案罪名为主。实践中,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如果没有查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同时具备非法性、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均被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者及企业家,有必要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知识的学习,以免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