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代购”护肤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梅某因走私分别于2020年11月28日、2016年4月27日先后两次被闸口海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闸关缉查罚字[2020]***号、闸关缉查罚字[2016]***号)均已送达生效。
2016年1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梅某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Bi***”牌水凝霜20瓶,“Bi***”牌芦荟修护凝胶2支,“Bi***”牌羊奶美颜霜3瓶,“De***”牌浪漫润肤乳8支。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某某有限公司鉴定:系“Bi***”牌水凝霜20瓶(标称规格:50克/瓶,产地:韩国,说明:护肤用品,标识:保湿修护),“Bi***”牌芦荟修护凝胶5支(60克毫升/支,产地:马来西亚,说明:护肤用品),“Bi***”牌羊奶美颜箱5瓶(40克/瓶,产地:马来西亚,说明:护肤用品),“De***”牌浪漫润肤乳8支(200毫升/支,产地:马来西亚,说明:护肤用品,标识:RSeries)。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核定,上述涉嫌走私的化妆品偷逃税款人民币共计458.96元。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梅某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2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
被告人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验记录、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鉴定证书、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特别警示、被告人梅某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关于提供旅客入出境记录的函、被告人梅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人梅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梅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梅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Bi***”牌水凝霜20瓶,“Bi***”牌芦荟修护凝胶5支,“Bi***”牌羊奶美颜霜5瓶,“De***”牌浪漫润肤乳8支,予以没收。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律师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是一种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偷逃应缴税额较小,但此前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