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编者按:日前,我所主任胡瑞江律师受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邀请,赴台州与当地律师一同交流刑事律师会见相关问题。本文系根据胡瑞江律师授课录音整理。
今天,我非常高兴能来天讼交流。江湖上流传着一句话:“天讼这么好,我想去看看”,很多人都想来,我抢了先。
关于会见这个问题,我想分四个部分来讲:
第一,会见为了什么?
这讲的是会见的目的。因为目的决定手段,我们为了什么目的才会选择合适的手段。
第二,会见做点什么?
这是会见的工作内容,我们会见要做哪些事情,是指从技能操作层面来讲。
第三,会见防点什么?
我们都知道,会见有风险,律师出事情,包括被惩戒,很多都跟违规会见有关。你必须知道会见中防着点什么。
第四,会见难在什么地方?
别以为会见那么简单,拿着三证直接去看守所就行。会见里面的一些难题等着我们去破解,所以我们就从这四个方面着手去说。
第一方面:会见为了什么?即会见的目的。
有些律师认为会见很简单,会见无非就是向当事人传达家人对他的思念或者向他传递一些消息或者只是给他递支烟。然而这些不是我们会见的真正目的。
首先,会见不是为了去通风报信。
其次,会见不是支持当事人翻供。
在会见过程中,有些律师总是会训当事人,让他沿着自己的思路去做出辩解等等这些,这是不对的。再者,给当事人递烟或者传递问候更加不是会见的根本目的。
律师真正要做的是:
1.在会见过程中,给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让当事人在懂法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正确的选择,这是律师会见最重要的一项目的。
2.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发现辩点
3.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由于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当事人不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个时候律师必须要告诉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现状。
4.人文关怀和亲情维系的纽带
我刚才说给他带去点问候,给他抽根烟(前提是看守所允许抽烟)不是我们最终目的,但是我们在服务的过程中肯定要做这样 1.不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这是高压线,坚决不能碰,包括用手机拍照片也不行。
3.不引导当事人做虚假陈述
关于如何鉴定虚假陈述的问题,这又让我想到《刑法》第307条,关于指使证人做伪证的规定。什么叫伪证?伪证就是跟事实不相符。什么叫事实?事实是侦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新辩解要格外注意,这个时候判断是否虚假就一个标准,看看能不能和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如果它和其他证据一点都对不上,那就可能是伪证。
4.不将律师工作中获得的案情告诉当事人
比如,五个人共同犯罪,三个人在逃,两个人抓起来了,他是其中之一,然后在整个的服务过程中,你知道其他三个人没抓到,要不要说,这是个问题。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你一旦将这个情况告诉犯罪嫌疑人就强化了他翻供的心理。杭州之前有一个著名的“铁笼沉尸案”,就存在各犯罪嫌疑人没有同时到案的情况。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的时候,“落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又是不一致的,如果律师把其他人没到案的情况透露给犯罪嫌疑人就可能误导其作出不实陈述。
5.进行串供
这个大家都清楚,我就不展开叙述了。
6.进行其他不适当的活动
打个比方,在代理刑事的过程中,会有一些民事问题的处理:比如说公司的股东涉嫌犯罪了,但是公司的一些文件需要他签字,这应该怎么办?尤其是涉嫌经济犯罪的,可能涉及到事后追赃的问题,怎么处理?你觉得跟刑事案子无关就以为拿去给他签字没有关系,其实这是不对的,因为这涉及到后面赃款赃物的追缴。如果他把财产处分掉了怎么办?因此,我们在操作中要跟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汇报一下。
第四方面:会见难在什么地方?
梳理之后,我认为有四点。
1.会见次数增多
新的刑诉法实施之后,收费没上去,会见次数上去了,尤其是侦查阶段大部分案子没有限制了,随便什么时候都可以去见,这对律师而言,增加了很多工作量,而且会见的理由五花八门,甚至有些委托人要求律师一个礼拜去见一次。
2.贿赂犯罪会见难
大大小小的贿赂犯罪案子,检察院一般都不给会见。因为我们国家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有三个条件,第一个五十万以上的,第二个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第三个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这3条没有一条是具体的标准,即便是第一条五十万以上,其后面还有个“情节恶劣的”选择性规定。
特别重大案件,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就导致了司法实践的随意解释,只要跟贿赂沾边的,他都给你列进去。
面对不让会见这个事情,我们还是有应对办法的,我把它总结成七个字:
第一个字,靠“脸”。
这个“脸”不是颜值,是沟通。
第二个字,靠“唬”。
有些案子打“擦边球”,嫌疑人其实没有什么职务,受贿金额也特别小,但是就是不允许会见。我有一个案子就是这样,于是我写了书面申请,在里面注明一句“要是贵院不同意会见的话,请书面答复”,有些“擦边球”案件书面答复不许可会见,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是一个极小的贿赂案件,反贪局面子上也挂不住,可能就可以会见了。
第三个字,就是靠“告”。
向同级检察机关,包括上级检察机关控告。但是,控告不能乱告,前提是要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四个字,靠“磨”。
既没“脸”,又“唬”不住,还不敢“告”,怎们办?只能靠“磨”,三天两头去检察院申请会见,“铁杵磨成针”,不厌其烦,终给你见;
第五个字,靠“信”。
现在法律限制律师会见,但是没有限制律师写信,包括《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里面也有这样的规定,保障律师的通信权。所以,遇到职务犯罪不让会见的,你可以写信递进去。但是他们不一定马上能收到,至少要过一段时间。依我的实践经验,我发现犯罪嫌疑人确实能收到。这是我们目前能干的事了;
第六个字,靠“等”。
侦查终结前,依法必须安排律师会见,那就等,大不了等七个月,也可以等到。
第七个字,靠“舍”。
实在不让会见就放弃,大不了找其他案子,只能这样自我安慰。
3.陪同会见难
现在单人会见问题少点,但你要带人去的话(带本所的实习律师问题还小一点),而且是带了本所的执业律师,同时该犯罪嫌疑人还请了另外一个所的律师,也就是在已经有两个辩护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个还要带本所的律师做助手,这就出现问题了。
<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family:" font-size:16px;line-height:25.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white-space:normal;widows:1;background-color:#ffffff;"=""> 在上海,我就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我带本所的一个律师去会见,看守所不让会见,理由是已经有两个律师了。即使我说另一名律师是助手,也不行,因为超过了只许两个辩护人的规定。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虽可以作为助手陪同会见,但必须经过办案机关的确认。可是,办案机关根本就不给你出证明。
4.把握界限难
当事人都想让律师教他怎么说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但是教不教,能不能教?这个问题很关键,律师只能通过自己的服务去适当的引导当事人做出合理辩解。“你怎么能这样子,你那样说不就好了”,类似这种话,律师是不能说的。对于律师来讲,首先,肯定强调不能教。一教就出问题。其次,从律师的职责来讲,我只能提供对他有利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包括他自己也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这是合法的。
刑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辩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辩护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娴熟掌握会见技能才能为阅卷和法庭辩护打下良好基础。
希望此文对爱好刑辩的青年律师们有所助益。
(转自:厚启刑辩公众号,作者:胡瑞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