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公安机关接到广州市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报案,称其公司原采购员郭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6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某抓获,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168900元。
郭某于2016年11月10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逮捕,次年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3日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利用担任广州市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员,负责公司采购生产原料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公司供货商中山市某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索取回扣款共人民币168900元。
2016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害人报案后将被告人郭某抓获。郭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168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裁判: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有认罪、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已全额退出赃款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郭某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积极退赃的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某退出并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后被告人郭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观点: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郭某原是公司采购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刑事犯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全额退出赃款,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皓哲律师团队律师认为:自2014年8月《关于在部分地区开闸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出台,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启动。经过近三年的实践探索,目前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已相对成熟。在符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前提下,法律赋予被告人是否选择刑事速裁程序的权利,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会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有关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知悉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取保候审。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构建多层次诉讼体系、实现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的重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