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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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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744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05日12:54: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公安机关接到广州市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报案,称其公司原采购员郭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6年11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某抓获,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168900元。

郭某于2016年1110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1216日被逮捕,次年1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3日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利用担任广州市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员,负责公司采购生产原料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公司供货商中山市某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索取回扣款共人民币168900元。

2016年1110日,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报案后将被告人郭某抓获郭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168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裁判: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有认罪、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已全额退出赃款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郭某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积极退赃的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某退出并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后被告人郭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观点: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郭某原是公司采购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刑事犯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全额退出赃款,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皓哲律师团队律师认为:2014年8月《关于在部分地区开闸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出台,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启动。经过近三年的实践探索,目前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已相对成熟。在符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前提下,法律赋予被告人是否选择刑事速裁程序的权利,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会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有关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知悉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取保候审。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构建多层次诉讼体系、实现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的重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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