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法律咨询:136 3235 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检察院抗诉的段某交通肇事罪案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3日17:57:20 点击次数:3415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检察院抗诉的段某交通肇事罪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段某无证驾驶悬挂伪造粤A*****号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两轮普通摩托车搭载莫某(两人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沿广州市某区某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新某路对出路口向南左转弯过程中,遇方某驾驶粤F*****号两轮普通摩托车搭载何某(两人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沿新某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该处,由于段某驾驶摩托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结果与方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何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28日死亡,莫某、方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弃车逃逸。

       经鉴定,何某系因颅脑损伤死亡;莫某、方某的损伤达轻微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承担次要责任,莫某、何某均无责任。

       原审被告人段某,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段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判后,段某未上诉,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

       1、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原审被告人段某有其它多项违法行为,即使没有逃逸行为仍可认定原审被告人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逃逸行为不是原审被告人段某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应当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进行评价;

       3、原审被告人段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段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重罪轻判,导致量刑明显不当,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二审法院审理情况:

      被告人段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1.原审法院在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应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原审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3.被害人所乘两轮摩托车超速超车,在事故中应负同等责任;4.被害人的死亡与原审被告人的现场逃逸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5.被告人家中经济严重困难,小孩年幼需要抚养,父亲重病需要照顾。请求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段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判所依据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二审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抗诉机关和支抗机关提出原审被告人段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原判量刑不当的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段某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审被告人段某逃离现场,逃避法律追究,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判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适用法律不当。

       抗诉及支抗机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原审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在事故中有过错,应负同等责任的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段某与对方司机在事故中都有过错,但原审被告人段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因此,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审被告人段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抗诉及支抗机关的意见有理,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2016)粤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段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2016)粤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段某的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

 

        律师观点: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段某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又交通肇事后逃逸,且造成一人死亡。依据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段某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在基准刑以下判处刑罚,检察机关以量刑畸轻抗诉,二审法院改判。

       律师认为,对于自首情节,法院会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同时,提醒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应逃逸,应主动报警处理,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和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新刑诉法实施后死亡被告人违法所得仍将被追缴 下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检察机关以案释法典型案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