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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罪并罚案例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8日11:55:06 点击次数:1232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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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罪并罚案例


案例:

2005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余某在承接广州市安装有限公司的中海某某园、某某花园等工程项目过程中,为顺利取得工程并完成项目施工,先后多次贿送时任广州市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另案处理)现金共计人民币11.3万元(其中属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为人民币5.3万元,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为人民币6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8万元。

20153月28日,余某到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153月28日被羁押,同年3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同年6月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4月10日被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随案移交了破案报告、工程合同等书证,证人马某等证言,被告人余某的供述,讯问录像的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余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广州市安装有限公司原为国有企业,2009年后,企业改制,股权转让,企业性质为非国有企业故在20096月之前,马某属国家工作人员,此后属非国家工作人员。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余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三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代为执行)。

律师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余某虽向马某一人行贿,但整个行贿过程,马某所在的单位,从国有企业转变为非国有企业,因此,余某分别触犯两个不同的罪名,构成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根据刑法规定,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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