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法律咨询:136 3235 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最高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20:27:50 点击次数:4190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1〕15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
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予以统一、规范。为切实做好相关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准确把握刑法有关条文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依法惩治犯罪,统一法律适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老检刑事律师团1.jpg

        一、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三、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4月8日



上一条:【广州刑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条:【广州刑事律师】取保候审需要符合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