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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因为这些事,他被判五年九个月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1日17:33:29 点击次数:259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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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因为这些事,他被判五年九个月

(来源:人民网)

       今天上午,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刷单组织者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决五年六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据悉,此案系全国首例个人通过创建平台、组织会员刷单炒信并从中牟利而获罪的案件,该院成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杭州基地以来审结的第一例涉互联网犯罪案件。

 

  过去打击刷单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由工商部门对刷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判罚的上限仅是20万,远不能震慑违法行为。此案备受关注,一方面是因此案系全国首例个人通过创建平台、组织会员刷单炒信并从中牟利而获罪的案件,另一方面是该案向社会昭示了炒信刷单的行为完全可以被追究刑责,给公众以警示。

 

  据了解,2014年初,“零距网商联盟”网站被阿里巴巴集团发现存在刷单行为,同年5月,李某某被浙江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66月,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32月至20146月,被告人李某共收取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及任务点销售收入逾3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共计50余万元。

 

经查明,该网站不具备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但无法查证属实;被告人李某某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6910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逮捕。

 

“刷单在淘宝网上是违规,但我从来没想过这是犯法的。”庭上,李某某辩称:“商户刷单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并不是因为我组织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属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二万元。

 

 庭后,主审法官俞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网购环境需要净化,互相刷信的行为,不仅影响消费者购买时的判断,也容易带来交易风险。“如果不建立一个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不仅对消费者个人,甚至对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都会有影响。”

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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