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法律咨询:136 3235 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16:14:49 点击次数:3028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广州刑事律师】谁能申请“取保候审”? 下一条:【广州刑事律师】“取保候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