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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辩律师】实践中,律师会见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15:24:53 点击次数:420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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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实践中,律师会见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律师会见权基本上有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律师会见权依然无法完全实现,尤其是在职务犯罪中,办案单位往往以"涉案金额巨大"为由,长期不安排律师会见。又比如律师有无途径保障自身的会见权;律师、看守所在会见时各自应当承担何种职责等。


律师会见监督配套制度缺失,律师、侦查部门和看守所三者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到位。辩护律师会见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律师与侦查部门、看守所有机配合,相互监督制约。但是从目前顶层设计看,相关监督配套机制几乎是空白,最终导致三者之间的工作衔接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律师启动会见权所需要的初始知情权缺失。尽管修改后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可凭"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律师不知道案件究竟是一般贿赂案件还是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只得预先向侦查部门了解确定后才能行使会见权,这实质上使自行会见权受到一定限制。


为有效实施辩护律师会见制度,保障律师会见权有效实现,应创新律师会见配套机制。同时,律师应坚持不懈地申请会见,可以对办案人员构成一定的压力。从侦查人员角度,律师会见在押人员,一旦审讯手段过于粗暴,将来被律师获知后,很有可能提出控告,给自己带来麻烦,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在押人员因为无法承受侦查人员的某些粗暴行为,而做出违心的、不真实的供述,为后面的辩护工作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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