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
作者:肖瑞红,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十多年的公诉工作,审查了一千余件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一个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就二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从最初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驾轻就熟,在不断的总结,不断的思考。下面就来谈谈刑事侦查卷宗的阅卷方法和技巧。
一、侦查卷宗的组成及阅卷概述
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二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等。正因为刑事侦查卷宗包含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在阅卷时就要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打下坚实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诉讼进程,如案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要在第一时间去复制案卷材料。现今,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的侦查卷宗一般都会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打印或拍照,但也不排除有的检察院或卷宗没有电子扫描,特别是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一般是不进行电子扫描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联系办案人进行拍照或复印,如果拍照律师要自行准备好拍照设备。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建议律师在去检察院之前,先和案管中心或办案人取得联系,约定好复制时间和复制方式。
律师复制了卷宗材料后,如何审阅呢?一般来讲,对于卷宗的审阅要进行三遍。第一遍是粗略的浏览卷宗证据材料,为的是大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构成,简单的说就是了解案件的事实是什么,认定这个事实的证据都有什么,有人说直接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就好了,我要说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有的没有什么参考价值,我见过的起诉意见书真的可谓良莠不齐,有的认定的事实部分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有的犯罪嫌疑人明明不认罪在起诉意见书上却表述供认不讳,所以第一遍的浏览不能由起诉意见书取代。
第二遍是详细阅卷,尽可能的阅读每一份案卷材料,以一种对案卷材料抱有质疑的态度分析案卷,全面阅读,通过详细阅卷掌握案件的矛盾、考量证据体系,以找到指控体系的缺陷,我随后会跟大家详细说明这部分内容。
第三遍是在对案件整体把握,对案件证据体系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辩护思路及策略的制定,而后研究突破。
这里的有一个方法跟大家分享,就是对证据列表,编制证据索引和证据内容对照表,并对证据进行摘要,以免遗漏证据,尤其对卷宗数量较大的案件。
二、刑事卷宗的审查重点
今天要跟大家重点说的就是第二遍阅卷,怎么详细,在阅卷中重点关注什么。
(一)审查管辖权
首先,辩护律师要审查案件管辖是否存在问题。案件在送到案管中心立案时,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是否具备管辖权已经进行审查,但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并没有管辖权。比如案发地不在该区,侦查机关在侦查时有侦查管辖,但移送审查起诉时案件没有办理审判管辖。案件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很有可能因为案件已经录入系统便认为案件管辖不存在问题,从而忽略对管辖权的审查。所以辩护律师要把管辖权审查放在第一位。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在阅卷时发现并提出管辖权问题,那么在检察机关进行案件审查过程中、提起公诉前就会将管辖权问题解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缩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间。所以一旦在阅卷中发现存在管辖权问题,一定要向办案检察官提出,可以以最简单的方式也就是给检察官打个电话进行说明。这对律师来说,也是工作是否到位的一种表现。
(二)审查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综合了立案及破案的简要过程,我们审阅的目的是要通过到案经过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之前我在检察院工作时,经常会见到侦查卷宗中的到案经过出具草率,有的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无法通过到案经过确定犯罪嫌疑人具体的到案时间、到案方式以及是否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等立功情节。律师一旦通过会见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一定要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中向办案检察官提出,以便办案机关及时对该情节进行核实。
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一种非典型自首情形,就是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员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机关或部门接受调查,犯罪嫌疑人自行前往,并在第一次讯问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出具这种情况的到案经过中都会写传唤到案,而并不说明是如何传唤的,如果仅是通过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讯问笔录,根本无法看出还有自首情节,这就提醒我们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定问清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到案的。因为这里就可能隐藏着一个自首情节,对最后的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外,在形式要件上要注意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是否有出具该情况的侦查员的亲笔签字及侦查机关盖章,这类瑕疵是经常会遇到的。一般情况下,办案检察官都会在审查卷宗时发现并让侦查机关进行补正,所以对形式要件出现的程序性瑕疵问题可以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向办案检察官提出。这样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律师对于卷宗的审查是全面的、负责的。
(三)时间审查
在审查到案经过时要注意到案经过记载的到案时间,是否与拘留时间有差距。对于法律文书的审查,主要审查时间,即立案时间、拘留时间、逮捕时间,通过时间上的对应审查,可以发现异地抓获是否有临时羁押材料、是否存在非法羁押或超期羁押等情况。
(四)审查取保候审材料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的,要审查一下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否存在保证人和保证金同时适用的情况。前些年办案过程中遇到过侦查机关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中即有保证人又收取了保证金,现在这样的情况几乎不存在了,但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侦查卷宗仍应注意是否存在这种情况。
(五)对身份材料的审查
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要注意一下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的,卷宗中要附有残疾证(曾经办理过的聋哑人犯罪案件,嫌疑人向侦查机关自报的是其亲属的名字,我在审查时发现卷宗没有残疾证,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调取,在调取时发现没有残疾记载,进一步调查才发现系假报姓名);对于与职务行为相关的犯罪如职务侵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要有单位出具的证明其职责的文件。
对于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部分,是我们审阅卷宗的重点部分。每个人有每个人的阅卷习惯,有的人习惯于先看客观证据,比如物证、书证,我个人比较习惯于先看言词证据,按照一般情况,卷宗装订顺序的顺序,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之后是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再之后是对证人的询问笔录。言词证据在诸多案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个别情况下可以通过言词证据否定物证和书证,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更倾向于注重言词证据的收集,所以我们审阅的重中之重也就在言词证据。
(六)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正常情况下至少会有三审笔录,当然对于复杂案件会有更多次的讯问,通过审阅其多次的讯问笔录,可以大致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其辩解,随后再审阅其他证据时进行归类,哪些是有罪证据,哪些是无罪或罪轻证据,要分别列出。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我们在审阅时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我们俗称的笔录头部分,该部分记载了讯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讯问的地点,参与讯问的侦查员姓名和单位。在这一部分,我们要审查讯问持续时间,虽然目前并未出台相关的规定如何界定疲劳审讯的标准,但一般认为连续审讯不能超过24小时,期间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讯问地点,第一次的讯问笔录通常都是在派出所或公安机关的审讯室进行,之后犯罪嫌疑人会被送交看守所羁押,根据法律规定,对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看守所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
这里有个小提示,就是对于讯问时间和侦查员姓名最好有个列表式的统计,便于之后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和侦查员及对被害人和证人询问的时间和侦查员进行比对,看是否存在同一组侦查员在同一时间对不同的人进行讯问或询问。
2.在讯问开始时,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是,对于自动投案的,一般在笔录最开始会有类似于“你到公安机关做什么”这样的问话。对于讯问的问题及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要逐字逐句的认真反复的看,找出关键问题。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一种情况就是侦查人员并不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记录在案,也就是说只注重搜集有罪证据而忽略无罪或最轻证据,所以我们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要详细询问并记录其辩解,问清其是否能提供证明其辩解的线索。
3.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法律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可以选择执行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措施。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且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对于提供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我们辩护律师要查阅,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提出质疑的,比如说的不记、记的和说的不符、有刑讯逼供情况的等等。
这里透漏一点,检察机关办案人对于同步录音录像很少会认真的查阅,所以,我们要是能够从同步录音录像中看出问题是不是就先了一步呢。
4.是否存在笔录“拷贝”现象。多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高度一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与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进行交叉比对时,也会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证人的陈述高度一致,同一人所作的前后陈述高度一致,这种情况肯定是不符合逻辑的,不同人对同一问题的回答居然在遣词造句和语句顺序上完全一致,即使是串供也难以达到如此高度的一致。很显然,这种言词证据可能就是侦查机关将其中一个人的陈述复制粘贴后让其他人再签字画押。如果我们在阅卷时发现了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呢,我的建议是将该问题在法律意见中提出并提交给办案检察官。因为就我曾经工作的单位来说,我的前同事们对于该问题看待得还是比较严肃的,一般对于这种笔录高度一致的拷贝现象,都会责令侦查机关重新复核,也有的时候时过境迁找不到当初做笔录的人员,那么该份笔录的真实性就更会遭到质疑,不被作为证据采用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但我们也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仅仅是笔录高度一致,但绝大多数情况这类笔录是不被排除的。
5.笔录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也就是要看笔录是否有两名侦查员签字,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相应的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人是否有法定代理人在场,笔录是否经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对签字。特别注意,有些犯罪嫌疑人由于文化水平的原因不能独立阅读笔录,这时就要由侦查人员向其宣读,但司法实践中,有些直接就让犯罪嫌疑人进行签字,而没有进行宣读,或者应该进行宣读的还签“以上看过记得对”。还有就是嫌疑人的签名是否有异样,曾经遇到过笔迹明显不同的,所以这些都是我们作为刑辩律师应该注意的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述任何一项出现问题,均属于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需要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七)审查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
被害人的陈述同样要审查形式要件,故不再赘述,主要谈一下对于被害人陈述重点要注意些什么。被害人由于与犯罪嫌疑人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对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甄别,审查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比如说有些涉财案件被害人会夸大损失,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仅是一对一的证据情况下,公诉机关很多时候会采信被害人,这就要求我们通过找到其陈述的矛盾点,不符常理处来论证被害人陈述的不真实性。
(八)审查对证人的询问笔录
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需要注意的是,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具备证人资格。尤其是在对吸毒人员所做的询问笔录,我们就更要特别注意这点,看其作证时的状态是否为刚刚吸食过毒品,如果是这种情况,该证人证言是否能够采用有待商榷,理论上是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的。对于证人的询问笔录审查,也要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不再赘述,主要强调一下对证人的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这就要比对多名证人的询问笔录时间和侦查员是否存在重合,是否存在拷贝笔录,在证人较多,场面比较混乱的案件中,对各证人所处位置可以绘制图画,再结合其陈述的内容来找出陈述的矛盾点。
对于以上言词证据还要注意一点的是,对于笔录中存在修改的地方,是否有被讯问人、被询问人的确认,通常都是要有被讯问人、被询问人按捺手印进行确认修改内容,尤其是表达意思差异很大的情况。
(九)物证审查
从物证排在刑诉法证据第一项就可以看出,物证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目前大多数的侦查卷宗中,物证均是以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形式呈现,而不是随卷移交物证原物。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并非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本身,而是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所保全和固定下来的原物。所以对于固定和保全物证有着严格的要求,故而对于以照片等形式出现在卷宗中的物证,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物证是否为原物,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与原物是否相符;物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是或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存在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物证进行拍照附卷的比例最高,在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涉案物证均以照片形式体现。而大部分的物证照片是不做是否与原物相符的说明,很多没有经过辨认,不记载照片的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的文字说明及签名,这是基层侦查最容易忽视的方面。针对侦查机关容易忽视的问题,我们辩护律师就要特别重视。
2.律师同时要注意审查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
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这里要注意的是毒品案件,对于毒品案件中涉案毒品的数量、特征、质量等等一定要审查其是否注明清楚,因为这涉及到最后鉴定时毒品的种类、重量等一系列对定罪量刑有关的情节。如果一个毒品案件关键的物证因为提取等相关程序存在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而予以排除,那么这个案件最后的走向是不是更有利于被告人呢。所以说对于物证的审查关键在于物证的提取、扣押等程序性的审查。
3.物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这一点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中最不容易得到重视的,因为办案检察官都有一种思维就是侦查机关搜集到了物证必然记录在案,没有严格做到如西方刑侦剧中演的封存等程度,但做为刑辩律师对于某些个案可能就要在这方面上心了,可能就因为这一点,会使案件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4.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曾经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就是通过现场提取的指纹,进行比对鉴定,锁定的嫌疑人,这是办案十年来少有的侦查机关对于从指纹采集到比对程序特别完备,几乎找不到毛病的案件。
5.此外对于具备辨认条件的物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司法实践中有好多的案件对这一程序是缺失的,比如说对于搜集扣押的凶器没有让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
(十)书证的审查
同物证一样,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且书证所表达的内容较为明确,与物证不用,书证具有直接性的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或者部分事实。如在诈骗类案件中,对于嫌疑人收了被害人多少钱的陈述可能会有不同,嫌疑人说的少、被害人说的多,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那么书证反映出来的数额则更直接和客观。曾经办理的诈骗案件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嫌疑人供述的数额远远少于被害人陈述的数额,但书证反映出的数额与嫌疑人供述的一致最后是做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对书证的审查要注意:
1.书证是否为原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存在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2.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侦查机关直接将被害人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附卷,并未注明来源,所以对于这类证据要注意,我在做公诉人时对于这样的证据均会要求侦查机关亲自到银行调取,而不是用被害人提供的。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会把这个当成问题。
3.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4.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是否全面收集。对于具备辨认条件的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实践中需要鉴定的一般都是当事人对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的,比如辩称书证记载内容有改动、名字非本人签署等。强调一点,对书证的审查,要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书证,是否有认为改动痕迹,曾经办理的诈骗案件就存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上有事后添加内容的情况,所以我们在审阅卷宗时对这部分要重点关注,有的时候你多注意了一点,可能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十一)辨认笔录的审查
辨认笔录在刑事侦查中应用广泛,同时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所以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辨认笔录会很认真的对待,那么作为刑辩律师更应该认真对待。原来单位曾经有一个故意伤害案件,就因为辨认笔录出现问题,导致案件最后是个无罪案件,并且引发当事人多年缠访。该案的辨认笔录问题出现在见证人签字上,是侦查人员冒充见证人签字,说得通俗点还不如不签。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属于瑕疵证据,是可以补正的,不签字可以做出合理解释,冒签字可是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重点关注退补侦查卷宗,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是不建议公安机关将退补侦查提纲订到侦查卷宗中的,可以作为其工作副卷留存。原因是什么?因为有些问题检察官看出了,但是侦查机关补侦不上来,那么这些需要补充侦查而侦查不到位的证据对案件的定罪、定性、量刑可能会有严重影响的。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重视补充侦查卷宗,如果你足够幸运,你可能会看到退补提纲,那么就看看针对检察机关列出的补查事项侦查机关是否补查到位,如果不到位对案件会有什么影响。如果没那么幸运你看不到退补提纲,没关系,仔细研究侦查机关补侦的证据,如果对于补侦不上了的退补事项,侦查机关会以情况说明、工作记事等来说明,总会看出端倪的。
三、如何处理阅卷中发现的问题
因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形式多样,每种形式的证据又有其各自的特点其实想要分享的真的还有好多,但由于时间的关系,只能挑一些相对更重要一些的先与大家分享。方才用了大部分时间来说怎么进行卷宗审查,那么在审查中我们发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大问题,有小问题,大问题可能会影响罪与非罪,小问题可以小到笔录装订顺序混乱,这都是问题,所以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最难也是最高明的做法是抓大放小,不同案件不同处理方式。大家可能更关注发现问题如何进行处理,这就涉及到了与检察官、法官的沟通问题。
目前的执法环境,不要寄希望于案件非要与办案检察官、法官进行当面交流,大家坐下来慢慢谈,这在现在基层办案人员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几乎难以实现。更可行而且有效的方法是出具简洁、专业的书面法律意见。我在检察院工作时,对于辩护律师的来访都是不见面的,我都会告知辩护律师提交详细的法律意见,原因在于手头案件太多,如果仅是你口头说,我就用耳朵那么一听,等我抽出时间审查你代理的案件时,你当时说的我已经不记得了,或者记不全了,所以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我会夹在我的工作副卷中,随时可以查阅,如果与领导汇报案件时,也会清楚,全面,不会遗漏。一个辩护律师对于案件的见解完全体现在了一纸法律意见上,会更客观,不存在见面第一印象的问题,那么你打动检察官也好,法官也好的有利武器就是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下面就谈谈如何出具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
首先,法律意见书要标题醒目,何谓醒目,就是不要仅仅是“法律意见书”五个大字作为标题,要写清是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某罪的法律意见书。如果你的观点容易表达,就把观点也写进标题中。就如公诉机关的审查报告或案件汇报材料,标题都会写清这些内容。标题这么做的好处就是不会让你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埋没在检察官或法官案头众多的材料中。
第二,在法律意见书中先用简短地语言说明你的观点,然后说明支持你观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可,层次分明,逻辑严谨,有理有据,不要添加过多的修饰性词语,不需要加入你的辩护意见。切记不要出现没有任何依据、完全主观猜测的观点,因为这样做会给办案人员留下一个你不够专业、不够敬业的印象。
第三,注意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时间,那就是及时,不要等到办案机关已经形成了明确的意见或者进入下一个程序时提出。这就要求我们要时刻关注案件进程,第一时间阅卷,第一时间形成观点提交,因为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情况短期内无法解决,办案检察官往往不能在受案后就及时详细的阅卷,所以我们律师比较容易能够做到先于检察官一步,在其详细阅卷前形成意见提交。我们不是常说检察官法官总是先入为主,认为嫌疑人有罪,那么我们在其阅卷前提交法律意见很有可能就会打破这种定律,让检察官有这么一个印象,这个案子有疑点,没那么板上钉钉。
第四,要注意法律意见书的行文格式,分清大标题、小标题,分出段落,不要一口气从头写到尾,让阅读的人分不出层次,也不要同样的观点车轱辘话反复说。
第五,如果在阅卷中发现的问题较多,书写的法律意见篇幅较长,那么我的建议是,将对定罪、定性、量刑有决定性影响的问题放在前面进行重点阐述,这样能够引起检察官的重视。
以上是我在十多年的公诉工作中对阅卷及与律师交换意见的一点体会,抓住证据审查要点,能够快速、准确掌握案件脉络,更好的找出案件辩点,制定更好的辩护策略,实现与检察官、法官良好有效的沟通。
最后有一段我在书中看到的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致敬的文字送给大家共勉,“刑事辩护律师就是这样一族人——他们注定要为挽留当事人的生命而殚精竭虑,他们也注定要为当事人重获自由或更接近自由而呐喊鼓呼。虽然他们为实现公平的艰辛努力往往无果而终,但于其苍凉和无奈的苦旅中,仍可见他们执着前行的背影,因为他们生就喜欢这片与强势交锋的战地,迷恋这条与风险为伴的旅途,更重要的是他们始终坚信苍凉和无奈所孕育的一定是法治文明的理性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