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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设通信设备辅助他人实施诈骗 广东一被告人犯诈骗罪获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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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9 更新时间:2024年02月11日03:15:39 打印此页 关闭

架设通信设备辅助他人实施诈骗

广东一被告人犯诈骗罪获刑二年六个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妙珊 李洁

 

为赚“快钱”,一男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接受雇佣架设GOIP设备及提供手机卡。近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退赔被害人共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为牟取非法收入,同案人李某向苏某支付1万元,让其架设一台GOIP设备(内有6张手机SIM卡)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从公安机关处得知,同案人李某通过该设备向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共计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同案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接受雇佣架设GOIP设备及提供手机卡,帮助同案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苏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苏某不服,提出上诉。

  揭阳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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