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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缅北跨境实施“杀猪盘”诈骗 15人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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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3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05日22:27:56 打印此页 关闭

赴缅北跨境实施“杀猪盘”诈骗 15人被判刑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赴缅北跨境实施“杀猪盘”诈骗案,以诈骗罪对杨某等15名被告人判处十三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4万元至13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杨某在缅北贺岛某酒店成立兴旺公司,专门从事“杀猪盘”式电信诈骗。公司下设旺财组、鸿运组、聚财组和财神组四个组,分工负责人员培训、后台数据管理等。各组组员通过社交软件寻找诈骗目标,主要是单身、离异女性,先通过聊天建立起信任,然后将被害人推荐给组长或代理进行深入聊天,进一步诱导被害人通过诈骗软件投资,骗取被害人钱款。

  经查,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杨某等人骗取数十名被害人人民币36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等15人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部分被告人参与诈骗数额较小,且具有从犯、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佟家伊)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电信诈骗犯罪的“全国标准”即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另该意见规定,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酌情从重处罚。

  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电信网络设下的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利用电信网络诈骗的非接触性与高针对性的特点,以迷惑性强的技术手段,对各年龄段、各群体实施各类诈骗。

  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在依法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彻查、全力追缴赃款赃物,加大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的力度,将追缴的涉诈资金及时返还给被骗群众,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将损害后果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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