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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剑指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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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6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5日02:37:45 打印此页 关闭

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剑指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为高质效办理每一件金融领域新类型职务犯罪案件提供办案指导。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桑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据了解,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涵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涉及银行、期货、资产管理等国有金融机构,犯罪事实覆盖金融理财产品承销、金融票证出具和贷款发放、股权收益权代持、利用非公开信息证券交易等多个领域,均为实践中常见且具有较强代表性、指导性的案件,对依法惩治金融腐败具有示范指引作用。例如,通过桑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时,要客观认定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范围,对于国有公司应得而未获得的预期收益,可以认定为损失数额;在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时,对于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的范围、趋同性交易盈利数额等关键要件的认定,要调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通过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时,应从实质上把握“归个人使用”等要件,同时进一步明确他人因行为人挪用公款犯罪直接获利,虽不构成犯罪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主观上对利益违法性有认知的,对他人的直接获利可认定为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建议,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金融系统腐败具有涉案主体身份复杂、覆盖面较广,犯罪手段复杂隐蔽且具有专业化等特点,检察机关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和配合,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深化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相关法律适用研究,不断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协同有力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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