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低价销售车辆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10万元
来源:绩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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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肖某,纳雍县人,专科文化,系纳雍县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纳雍县人,系肖某之妻,纳雍县远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监事。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肖某、张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纳雍县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托,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在公司门面打广告横幅、组织车展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低价销售车辆为诱饵,吸引购车客户前来该公司购车。
在双方进行购车交易时,肖某、张某某以市价6-7折甚至5折的价格出售新车,承诺代付车辆入户的一切税费,让客户提供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资料以借款人身份,与相关公司或银行等签订贷款合同,扣除中介费用后贷出款项直接转入肖某或张某某的个人账户。
二人以上述方式将40辆不同品牌、类型的车辆出售给40名购车客户,二人将贷出款项挪作他用,后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剩余贷款被购车客户控告致案发。经鉴定,肖某、张某某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10多万元。
2018年11月13日纳雍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肖某、张某某二人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日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肖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纳雍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员范围广,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的稳定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