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药仍非法销售 二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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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件,惩治销售假药行为,守护群众生命健康。
药品作为特殊的商品,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可偏偏有人明知是假药,还干起了销售假药的非法勾当。
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柳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微信转账付款、邮寄发货的方式,以每袋70元的低价,从郑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某中药丸”1100余袋,并更换包装后以每袋260元或3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600余袋,已得销售金额15.3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柳某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某中药丸”270袋,按每袋260元的销售价格计算,可得销售金额为7.02万元。
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盈利为目的,以每袋260元的低价从柳某处购进“某中药丸”,并以350元每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销售9袋,已得销售金额0.3万余元。经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中药丸”为假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王某明知假药而进行销售,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结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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