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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期使用枪支猎杀斑鸠 两被告人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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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8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13日12:57:23 打印此页 关闭

禁猎期使用枪支猎杀斑鸠 两被告人获刑罚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3日,被告人尹某驾车载着被告人张某某来到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汾湖洲村村部附近打斑鸠。二人约定由张某某使用气枪击落斑鸠,尹某负责驾车及捡起斑鸠。二人在禁猎期猎得5只斑鸠,准备返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之后民警在尹某车内查获1支长约一米的黑色发射器具及5只斑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尹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枪支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果 皮宣文 熊丽霞)

 

  ■法官说法■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禁用的方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猎捕方法,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的禁止使用的诱捕、挖洞、设陷阱的捕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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