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成行非法捕鱼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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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慧丽)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野外电鱼案,经审理,判决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扣押在案的78尾鱼,依法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鱼机一套、抄网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今天整‘全鱼宴’宵夜!”2022年5月3日夜晚9时许,周某、张某、欧某相约去电鱼,三人携带电鱼设备驾车前往利川市毛坝镇某野外河段,一路上三人都沉浸在“全鱼宴”的期待中。
到达目的地后,周某负责望风、欧某负责电具、张某负责提桶,三人分工协作,电鱼300多米距离,“大丰收”的动静引起附近村民察觉。
当晚23时许,毛坝镇派出所接到村民报警,迅速赶往现场,张某、欧某闻讯逃跑,民警现场抓获周某,并查获电鱼工具一套及渔获物78尾。
案发后,张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人陆续到案后,合资购买10000尾草鱼在利川市清江河城区段放流,进行水生生态补偿。
利川市法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欧某、张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可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购买鱼苗在本市清江河内放流,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欧某、张某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对三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无论是野外鱼塘还是自家鱼塘,电鱼都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活动,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即使有些能侥幸逃脱,其性腺发育也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电鱼、毒鱼、炸鱼损人不利己,请广大市民坚决抵制,如有发现,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