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靖宇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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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判处涉案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涉案被告单位靖宇县海轮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该院审理查明,靖宇县海轮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依托延边鼎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金融监管机构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人与延边鼎丰投资咨询公司及靖宇县海轮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延边鼎丰投资咨询公司将吸收的资金转到靖宇县海轮防水材料公司和于某的名下,并从中收取佣金,后海轮防水材料公司和被告人于某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偿还公司贷款及支付集资人利息。
经审计,靖宇县海轮防水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于某吸收57人参与集资,吸收投资金额共计152132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某主动返还集资人84.9万元,24名集资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靖宇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于某适合社区矫正。
该院认为,被告单位靖宇县海轮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量自首、认罪认罚以及积极配合法庭追赃挽损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判处上述刑罚,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