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交易套取电商平台红包
安徽怀宁53名被告人因电信网络诈骗获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周瑞平 谢士华 林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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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消费平台的迅速崛起,为抢占市场,各大电商平台纷纷推出购物红包、满减优惠等活动,在消费者钟情于“薅电商羊毛”的同时,有少数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利用平台漏洞,采取虚假销售、虚假购买的方式套取平台红包,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起电信网络诈骗案,53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石某某等53人利用自己或他人在淘宝网络商城注册的多个店铺或用户账号,以虚假销售或虚假购买的方式,套取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旗下“菜鸟裹裹”等相关公司发放的红包优惠券。
为实施诈骗,开设店铺的人员(简称“店主”)在其店铺中上架非真实销售的商品并做相应标记,淘宝用户(简称“刷手”)通过在“菜鸟裹裹”等平台做任务获得红包优惠券后,通过相关微信群、QQ群找到并进入店主的店铺,使用该红包下单购买店铺中已做标记的相关商品。下单完成后,“店主”将通过在其他网站上购买的纸巾、小梳子等低廉商品或购买空包等方式获取的物流单号填录到该淘宝订单中,形成完整的网络购物运输流程,最后由“刷手”负责确认收货,使淘宝平台误认为存在真实交易,并将交易金额(含“刷手”使用的红包金额)转入“店主”店铺账号中。在此过程中,“刷手”将自己下单的淘宝账号、本金、红包数额、店铺名称等内容,通过微信或QQ发送给“店主”,“店主”与“刷手”按照约定的四六、三七不等的比例对骗取的红包金额进行分成。待交易金额到账后,“店主”即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刷手实际支付的“本金”及约定比例的红包金额支付给“刷手”。经查,53名被告人伙同“店主”或“刷手”套取的红包金额从1.58万元至21.7万元不等,获利金额共计30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某等5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53名被告人的行为除具有诈骗罪的特征外,同时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的特征,应当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石某某、周某某、洪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分别判处十一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50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获缓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53名被告人分别退出违法所得共计300万余元,返还被害单位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