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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法院宣判5起涉黑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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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9 更新时间:2023年01月07日20:20:0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河南许昌法院宣判5起涉黑恶案件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靳要攀 牛丹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12月30日上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黑恶案件集中宣判新闻发布会,对5起涉黑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发布会由党组成员、副院长吕玉峰主持。

  许昌中院专职审委会委员李晋向社会各界通报全市法院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2018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一审审结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26件848人,审结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6件7人,执行到位涉黑恶财产9.2亿余元。审理的柴长安等52人重大涉黑案被评为全省扫黑除恶精品案件,财产处置经验全省推广。推行“一案双书”,对高发重点领域发出司法建议117份,移送黑恶线索101条,助力标本兼治、行业清源。2022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黑恶案件15件129人,旧存1件25人,截至本次集中宣判后,许昌两级法院涉黑恶案件全部审结,结案率为100%。

  本次集中宣判的5起案件分别为:李建明等5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孟铁成等2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李章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沙水记等26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赵金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其中,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李建明等58人涉黑案中,首犯李建明被判处有期徒刑 2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建明等5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03年以来,被告人李建明、李福安以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原许昌金科建筑清运有限公司)为依托,采取公司化管理模式,先后笼络、纠集前科劣迹、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公司,通过招募人员、组建“巡逻队”等,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虚开发票、串通投标、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一百一十余起,形成了以李建明、李福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发展初期,通过在建筑垃圾清运行业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树威造势,在社会上逐渐树立了组织恶名。在此基础上,该组织为攫取高额经济利益,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许昌市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特许经营权,并以此为幌子组织人员对许昌市区建筑工地进行巡逻,发现有自行清运建筑垃圾的工地,即采取堵门、拦车、滋扰等手段阻工,大肆组织实施一系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巩固组织强势地位,扩大组织势力范围,强化对许昌市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的非法控制。该组织勾结相关公职人员,以“配合执法”为由,借清运服务之名,行执法监管之实,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该组织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许昌市区建筑垃圾清运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严重破坏了许昌市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建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2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福安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 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孟铁成等2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基本案情

  1999年以来,被告人孟铁成为了笼络人心,扩大势力范围,利用担任郑州市二七区小李庄村企业办主任的职务便利,承包小李庄村淮河路灯城,成立郑州金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意、李某等人,多次在小李庄村周边区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孟铁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孟铁成担任小李庄村支部书记后,通过职务安排及提拔、侵吞集体利益等手段纠集、笼络被告人王某、李某俊等小李庄村两委委员,控制了小李庄村的财务和重大事项。同时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诈骗、职务侵占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树立威风和强势地位,并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党政干部,逐步控制和把持了小李庄村基层政权,利用手中权力和组织势力,恃强凌弱、强占民利,严重损害了基层党组织形象,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孟铁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虚开发票罪、故意伤害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相应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或继续追缴。

  被告人李章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基本案情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以孟铁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小李庄村两委”“金泰成灯城”为掩护,豢养、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众多,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该组织以孟铁成为核心,孟铁成决策、指挥、协调、管理该组织中的一切事务,具有绝对的权威和地位,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李章建等人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一般参加者。

  以孟铁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小李庄村及周边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形成恶劣社会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孟铁成、李章建为逼迫郑州市二七区原金海大道126号3号楼所有人安俊转让房产,指使他人采取挖沟、堵门、断水断电等手段,阻碍该处房产的正常使用。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基层党委形象,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寻衅滋事罪

  2005年9月,被告人李章建、孟铁成(另案处理)为逼迫安俊转让郑州市二七区原金海大道126号3号楼,指使他人采取挖沟、堵门、断水断电等手段进行滋扰,致该处房产长期无法使用。2007年2月25日,安俊迫于无奈将该处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后该处房产因贷款逾期被拍卖,孟铁成、李章建又指使他人采取破坏门窗、悬挂条幅等手段进行阻挠,李章建顺利拍得该处房产。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章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依法没收李章建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原金海大道)126号1、2号楼(不动产权证号:0501067194、0501067195)孟铁成持有的约66.67%份额的财产,上交国库。

  沙水记等26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基本案情

  1999年以来,被告人沙水记、沙军宪、沙长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依托宗族势力,恃强凌弱,通过强占土地、收取集贸市场摊位费、租赁费、利用电工身份收取高价电费等手段攫取非法利益,并扩大社会影响。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其实际控制的集贸市场、拆迁、清运公司及非法把持的段桥村基层政权,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滋扰等非法手段为其家族攫取非法利益,支持该犯罪组织的非法活动。通过安排工作、发放好处费、违规发展党员给予“政治”待遇、摆平事端、提供作案工具等方式支持组织活动,维系、壮大组织势力。通过强占土地建设集贸市场,强揽工程、强制拆迁,插手民间纠纷,超标准收取电费、违规收取建房费、户口费等违法犯罪手段巧取豪夺,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通过违法建设集贸市场长期收取摊位费、租赁费,非法获利人民币67.67895万元;依托许昌伊光保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强揽工程、强制拆迁,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41.388073万元;通过插手民间纠纷非法获利人民币102万元;通过把持基层政权,巧立名目,长期向群众收取“建房费”、“户口回迁费”等共计人民币10.8万元。通过威胁、贿选等手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将多名组织成员违规发展为中共党员、安插至段桥村两委,把农村基层组织变成犯罪组织的活动平台,无利不贪,强索群众“建房费”、“户口迁入费”、“低保办理费”等,鱼肉乡里;无誉不争,骗取小召乡人大代表、建安区党代表等政治身份,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侵蚀了党的执政根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判决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首犯沙水记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至二十年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金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基本案情

  该犯系已判决生效的柴长安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的漏犯。

  2008年以来,柴长安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柴长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以亲朋好友为纽带,以成立的公司为平台,利用在鄢陵县开发东方威尼斯小区期间作为开发商的强势地位,通过拒不支付承建商工程款、强行扣押占用承建商建筑材料设备、强行以低价白酒等物品高价抵偿承建商、供货商材料款、工程款等手段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利用组织势力,在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帮助下,先后骗取311国道鄢陵段拓宽征迁、郑合高铁鄢陵段征迁、东方威尼斯小区清障等补偿款以及多次骗取银行贷款、以房抵债虚高房产价格、高利转贷等非法获取巨额利益。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鄢陵县城及彭店、柏梁、陈化店乡镇等区域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在当地形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赵金柱等人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积极参加者。

  法院判决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骗取贷款罪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赵金柱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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