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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如何理解变相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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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5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4日12:59:2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理解变相受贿?

 

案情简介

郇某曾任A县镇长、镇党委书记、县畜牧局局长等职。自1996年起,郇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人事安排等事项中,以收受干股等形式非法受贿124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郇某涉嫌构成受贿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郇某作为A县镇长、镇党委书记、县畜牧局局长,在任职期间,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人事安排等工作中通过收受干股等方式,变相受贿共计124万余元。即郇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其行为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变相受贿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郇某犯受贿罪,依据《刑法》的386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刑罚。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本案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变相受贿?即变相受贿的具体类型有哪些?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变相受贿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行为:

1)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贿赂,如房地产开发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房产售与国家工作人员,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2)以收受干股的形式受贿。若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则以实际分红来计算受贿数额。若已经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则以转让时的股价来计算受贿数额;

3)以赌博的形式受贿,如请托人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打麻将时,故意输给国家工作人员,以此行贿;

4)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的方式受贿。如国家工作人员让妻子去请托人关系担任某一职务,但并不用真实的上下班,便可领取高额工资;

5)以借钱为名,行受贿之实。即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借款后,便无意归还,直接将借款占有己有。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还存在许多变相受贿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实施的十分隐蔽,不易察觉,危害极大。因此,对于如本案中以收受干股的方式变相受贿的行为,应当予以严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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