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6日下午,琚某某爬窗潜入A小区502室,盗取张某、阮某某的9件贵金属制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213元)、现金人民币400余元、港币6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琚某某涉嫌构成盗窃罪,遂提起公诉。琚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依法对法院提出从宽量刑的建议。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琚某某主观上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张某、阮某某的财产,客观上以入户盗窃的方式,秘密转移了张某、阮某某对其所有的9件贵重金属制品、400元人民币现金、600元港币现金的占有。即琚某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张某、阮某某数额较大的财产,造成了张、阮二人的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与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具体分析如下:其一、对“认罪”的理解。此处的认罪是指承认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而非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承认。且并不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只要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即可;其二、对“认罚”的理解。此处的认罚是指被告人真诚悔罪,自愿接受惩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若对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程序适用有异议,并不影响认罚的认定。但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同时还需要积极退赃退赔,方可认定为“认罚”;其三、对“从宽”的理解。此外的从宽是指“可以”从宽,而非“应当”从宽。从宽与否的决定权在法院,公诉机关仅有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此外,从宽处理也需要依据法定刑来从宽,不能随意减轻被告人的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