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所经理,明知顾客吸毒,仍提供房间,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案例
案情简介
高某是A娱乐会所经理,负责会所经营、订房等工作。2014年12月1日0时,在明知顾客欲在会所吸毒的情形下,高某仍然给其提供了两个房间。当日3时许,在高某所提供的房间内,公安机关共查获吸毒者55人。当日16时许,高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主观上明知前来订房的顾客将要在房间内吸毒,客观上仍然为订房顾客提供了两个房间供其娱乐消费。即高某属于容留他人吸食的情形,其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高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毒品类犯罪中的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据《刑法》第354条之规定,本罪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容留的人数必须在3人及以上,否则不属于容留多人;其二、容留的地点必须是在自己所有的独立场所,若是在与吸毒者共有的场所,如寝室、合租房内,则不能认定为容留行为,因为吸毒者也对该空间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三、容留时主观属于故意,即明知对方将要在此空间内实施吸毒行为。此外,本罪涉及到的犯罪主体是娱乐会所的场所负责人,这也是近年来本罪发生的常见主体。一些娱乐会所管理者,为了吸引顾客,知法犯法,为顾客提供吸毒房间,对顾客吸食毒品的行为视而不见,对我国的禁毒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为了落实禁毒活动,必须提高娱乐场所管理者的法治意识,减少吸毒事件的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