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法律咨询:136 3235 5031
< >

电盈基金被暂停相关业务未报告实控人涉嫌刑事犯罪

分享到:
点击次数:302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4日22:38:4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电盈基金被暂停相关业务未报告实控人涉嫌刑事犯罪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2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发布对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该公司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报告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以及全部股权被冻结等重大事项,长期隐瞒公司已无法正常运作相关情况;二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实际在岗人数仅1人,长期持续不满足20人要求;三是不能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未建立符合规定的灾难备份系统和应急预案;四是财务状况较差,净资产为负值,不能满足日常运营和风险防范的需要;五是未及时备案办公地址变更事项。

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第五十四条涉及的全部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曲馨月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建立符合规定的灾难备份系统和应急预案。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自有资金运用制度,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日常运营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其中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净值不得低于2000万元。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资金垫付或者担保等;不得进行股权投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一)变更公司章程、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基金销售机构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责令其暂停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一)接受新投资人开立交易账户申请;

(二)签订新的销售协议,增加销售新产品;

(三)办理公募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或者私募基金份额参与。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139号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前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向我局报告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以及全部股权被冻结等重大事项,长期隐瞒公司已无法正常运作相关情况;二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实际在岗人数仅1人,长期持续不满足20人要求;三是不能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未建立符合规定的灾难备份系统和应急预案;四是财务状况较差,净资产为负值,不能满足日常运营和风险防范的需要;五是未及时向我局备案办公地址变更事项。

你公司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第五十四条涉及的全部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7月7日

 

关于对曲馨月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138号

曲馨月:

前期现场检查发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盈基金或公司)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向我局报告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以及全部股权被冻结等重大事项,长期隐瞒公司已无法正常运作相关情况;二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实际在岗人数仅1人,长期持续不满足20人要求;三是不能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未建立符合规定的灾难备份系统和应急预案;四是财务状况较差,净资产为负值,不能满足日常运营和风险防范的需要;五是未及时向我局备案办公地址变更事项。

电盈基金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7月7日

(责任编辑:康博)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上一条:广州警方亮出上半年“成绩单”:全市刑事立案数同比下降14.2% 下一条:最高法:我国刑事案件超八成为轻刑案件,社会治安持续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