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法院发布涉酒驾、醉驾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施行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2021年以来,韶关两级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一审刑事案件757宗,其中,649宗为醉驾型犯罪案件,较去年同期增长约1倍,占全市法院一审刑事案件33%。“把酒言欢一场笑,出门行车泪两行。”醉驾酿成的悲剧时常在上演,一桩桩事故让人触目惊心。
实施醉驾行为,不仅会给驾驶人员、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伤害,还会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为遏制醉驾犯罪多发、高发态势,韶关法院从近年审结的涉酒驾、醉驾犯罪案件中甄选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安全驾驶意识,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合力维护文明交通秩序,共建“杜绝酒驾醉驾、安全文明驾驶”良好风尚。
目录
一、 违法酒后驾车 抗拒检查获刑
二、 酒驾撞人致死还逃逸 重判销证保险也不赔
三、 “路怒”别车起纠纷 一查发现司机醉驾
四、 司机居然在马路上睡大觉?原来是喝酒了!
五、 酒驾肇事找来哥哥顶包 “情义兄弟”双双入刑
六、 到达目的地前取消代驾 醉酒司机侥幸开车酿苦果
七、 醉汉撞醉汉 双双领刑罚
八、 车辆借由醉酒人员驾驶 车主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九、 公职人员醉驾获刑被“双开”
十、 刑事速裁加速审 惩教并举治醉驾
案例一
违法酒后驾车 抗拒检查获刑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3日晚,邱某酒后驾车途遇南雄交警部门设卡查酒驾,邱某拒不配合交警调查撒腿就跑,并在抓捕过程中激烈反抗,采取咬、抓等方式导致多名交警不同程度受伤。经检测,邱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9mg/100ml,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邱某暴力抗拒抓捕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罪,南雄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南雄法院认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启示教育】
根据相关规定,经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足80mg/100ml的情况下,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如血液中酒精含量值在20mg/100ml至80mg/100ml之间,则属于饮酒驾车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拘留、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此外,法官提醒,实施饮酒驾车等违法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获理应积极配合,切不可妄图抗拒检查以逃避法律制裁,否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
案例二
酒驾撞人致死还逃逸重判销证保险也不赔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4日,沈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武江区新华北路流花宾馆路口时,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与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司机蓝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沈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蓝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裁判结果】
武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启示教育】
发生交通事故后,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者的法定义务,如果肇事者没有履行义务而逃离现场,极有可能使被害人受到二次或多次伤害,或者被害人本应能够得到救治却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导致死亡。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有逃逸行为的,对肇事者加重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外,保险公司一般会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商业险免赔的事由。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定不要有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否则,面临的将是加重刑罚,终身禁领驾照和巨额的财产损失。
案例三
“路怒”别车起纠纷一查发现司机醉驾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因认为徐某驾驶的面包车对其实施别车行为,和徐某发生纠纷,驾车追上徐某将其逼停,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闻讯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赶到场帮忙。民警接警前往处置发现李某、王某有酒驾行为。经鉴定,李某、王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分别为129.71mg/100ml、87.11mg/100ml。
另查明,同年3月14日晚,李某再次酒后无证驾车被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31mg/100ml。
【裁判结果】
翁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二次醉酒驾驶摩托车,依法应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启示教育】
喝酒后会对人的中枢神经产生作用,导致人体出现兴奋难以抑制的情况,即如本案中被告人出现的“路怒”状态;此外,酒精具有麻醉作用,会导致人体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等情况,因此,喝酒后驾驶机动车将极大增加发生事故的概率,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故为有效打击醉驾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我国法律将醉驾行为纳入刑事处罚,一旦实施该行为,即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也将构成犯罪。
案例四
司机居然在马路上睡大觉?原来是喝酒了!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日凌晨2时20分许,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乐昌市城关中学路口往永乐城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人民路氮肥厂红绿灯路口等待左转绿灯时,唐某在车上睡着,后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处理。经鉴定,案发时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80mg/100mL。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考虑唐某是初犯、偶犯,案发时醉酒程度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判决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启示教育】
酒后驾车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醉酒状态会严重影响驾驶人的反应速度和判断力,甚至可能在驾驶过程中出现昏睡的危险情况。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因醉酒驾驶导致在等待交通信号灯时昏睡,不仅扰乱正常交通秩序,而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发生后车追尾事故,对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均造成重大威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为了自身及他人的健康安全,广大司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案例五
酒驾肇事找来哥哥顶包“情义兄弟”双双入刑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吴乙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曲江区马坝镇石堡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林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案发后,吴乙弃车逃逸,并打电话指使其兄即被告人吴甲冒充肇事司机。吴甲接到电话后赶到现场,顶替吴乙冒充交通肇事者,并三次向公安机关做虚假供述。经交警部门认定,吴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3月11日,吴甲、吴乙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事发后,吴乙共赔偿12.7万元给林某亲属。
【裁判结果】
曲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甲明知吴乙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吴乙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吴乙、吴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七个月。
【启示教育】
现实生活中,驾驶者酒后驾驶机动车出事后,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临时请来关系亲近的亲属、朋友为其顶罪脱身之事时有发生。亲朋好友间理应守望相助,但一旦得知亲友违法犯罪,则应及时制止,引导、规劝其勇于承担责任,切不可出于义气、亲情或其他因素为其顶包。顶包行为不仅有违社会公德,还严重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执法,增加查清事实的难度,浪费司法资源。顶包者不能完全了解醉驾者的情况,在被公安机关询问期间很快会露馅,最后驾驶者难逃其责,顶包者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六
到达目的地前取消代驾醉酒司机侥幸开车酿苦果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日晚上,喝了酒的黄某找了代驾司机帮忙驾车前往某地。但当代驾将车辆驾驶至目的地附近时,黄某取消了代驾,自行驾驶车辆前往目的地,后在路边停车倒车过程中碰撞何某停放的车辆,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何某发现后报警处理。经检验,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9.81mg/100ml。据此,检察机关指控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并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引发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启示教育】
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取消了快送到家门口的代驾服务,改为自己驾车回家,带来的确是巨大的代价,黄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但为时已晚。所以,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即便由代驾将机动车驾驶到目的地附近,之后短距离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小区停车场停车均属于酒驾或醉驾行为,同样涉嫌违法犯罪,轻则被罚款、拘留、吊销驾照,重则被处以刑罚。
案例七
醉汉撞醉汉双双领刑罚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聚会后醉酒驾驶摩托车途经乐昌某路段时,遇到叶某驾驶的摩托车从路边突然窜出,吴某反应不及撞了上去,双方受伤倒地。交警接警前往处理,发现双方存在酒驾行为,将二人送往医院治疗并抽取血样检查。经鉴定,吴某、叶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分别为270.13mg/100ml、145.1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遂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间,叶某与吴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叶某分期赔偿吴某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吴某出具谅解书。
【裁判结果】
乐昌法院审理认为,叶某醉酒驾车横过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造成吴某重伤一级,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案件犯罪情节、性质等,法院依法判决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吴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启示教育】
该案被告人吴某在事故中受伤严重,造成下半身瘫痪、生活无法自理,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半年左右就去世了,而叶某也因事故背负民事赔偿责任,四处筹钱、欠下高额债务,由此,实施醉驾行为的危害之大可见一斑。不得不说,比起事后的法律严惩,做好事前预防的意义更为深远,除做到自觉遵纪守法、拒绝酒驾,还应劝诫身边的亲人、朋友不要实施酒驾行为,以免不幸降临。
案例八
车辆借由醉酒人员驾驶车主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8日晚上,黄某与邓某等人相约聚餐,期间两人均有饮酒。聚餐结束后,黄某在明知邓某也喝了酒的情况下,心存侥幸不请代驾,让邓某驾驶他的轿车搭载其回家。途中,邓某驾车不慎与对向驶来的轿车发生碰撞,并使对向驶来的轿车碰撞了停放在路边的车辆,造成邓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邓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已超过80mg/100ml。检察机关认为,其二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向武江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武江法院审理认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黄某明知他人饮酒仍提供车辆,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依法判决邓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黄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启示教育】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不仅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即如果车主或者相关人员明知驾驶员饮酒,仍然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或者教唆、指使其驾驶,又或者帮助其“把风”逃避酒精检测的,车主或相关人员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因此,身为车主,理应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在饮酒后绝不能驾驶机动车。同时,明知他人有饮酒的情况下,切勿有教唆或帮助其醉驾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其酒驾,避免出现严重后果。
案例九
公职人员醉驾获刑被“双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原为翁源某机关单位干部。2018年12月19日晚,郭某酒后驾车途经翁源县龙仙镇某路段,被交警部门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并因此被带往当地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鉴定,郭某的血样中抽检出乙醇含量为123.71mg/100ml。
【裁判结果】
翁源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启示教育】
常言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生活常识,也是铁的法律法规,是不可碰触的“高压线”。郭某身为机关单位干部,知法犯法,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对党纪国法的漠视,也是对自己、他人生命的极不负责。其因罪获刑后,还被给予了“双开”处分,付出惨重代价,教训极为深刻。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以此案为诫,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坚决让方向盘远离酒杯,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十
刑事速裁加速审惩教并举治醉驾
【基本案情】
为进一步加强醉酒驾驶犯罪行为惩治力度,武江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加速审理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并充分利用庭前、庭后时间对被告人进行释法教育。近日,武江法院即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对3起醉酒类危险驾驶案进行集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全程仅用时8分钟。涉案3名被告人均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获,血液内酒精含量分为186.04mg/100ml、187.32mg/100ml、200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
【处理结果】
庭审过程中,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武江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对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至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00元的刑罚。3名被告人均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启示教育】
武江法院为审理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搭建快速审理“绿色通道”,一方面将节余的时间、精力用以对被告人开展释法析理和法庭教育,为刑罚执行机关教育矫治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有效提升醉驾犯罪案件审判质效,使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即被尽快交付执行,确保充分的教育矫治时间,更好地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