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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清远中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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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02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6日16:25: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清远中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11221

施行日期:  20211221

 

案例一

周某文等73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以公司模式实施团伙犯罪,被骗人数多金额大

【基本案情】

201711月,周某文成立清远市蓝鹰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和清远市博弈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设置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等部门,以招募员工方式纠集谢某杰、邝某平、赵某梦、张某成为主要管理人员,并安排主要管理人员对各部门人员进行监控和管理,提供话术剧本,组织安排其它人实施诈骗。201711月至201812月,逐步形成以周某文、谢某杰为首要分子,李某豪、张某成、邝某平、赵某梦为重要成员,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等部门成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诈骗、威胁、恐吓等手段,长期、多次对全国各地不特定的大量被害人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统计,该犯罪集团共诈骗被害人4.5万余人,诈骗金额高达560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为系列案,周某文、谢某杰等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系列案中其余四宗案件均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网络贷款之名,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法实施套路贷,以辱骂、恐吓他人等方式软暴力催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周某文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其余7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以被告人周某文为首的73人犯罪集体利用网络公司形式发展诈骗成员,计酬发奖金,不断发展壮大,集团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组织特征鲜明。该诈骗集团假借网络贷款之名,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法通过实施套路贷,网络诈骗不特定被害人钱财,并采取暴力方式催债,诈骗犯罪涉及全国各地,被害人数众多,诈骗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有力打击了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挽回了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案例二

李某飞等18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盗取公民个人信息,形成违法产业链条,诈骗手法专业化

【基本案情】

2019123日,李某飞、李某杰成立蚂蚁拉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公司),郭某于201912月初加入蚂蚁公司占一半股份。公司设管理层、淘宝业务组、京东业务组等,并大量招聘员工,利用公开发展全省各地的电信运营商授权的通讯门店等作为业务代理,向代理传授作案手法,在客户前来办理各项手机业务时取得用户信息发到蚂蚁公司业务群,随后业务员使用专门软件随机生成虚假注册IP地址和收件地址,批量注册京东、淘宝等平台账号,并在上游公司的帮助下,以虚假刷单的模式批量兑现各平台新人优惠券和奖励佣金及卖号获利,形成违法产业链条。经统计,蚂蚁公司通过全省各地发展的代理以及通讯门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1余万条,非法获利312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经法院审理认为,该犯罪团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购物平台批量注册、虚假刷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依法惩处。李某飞、郭某、李某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三年缓刑五年,均处罚金120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网络犯罪的百罪之源,由此滋生了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一系列犯罪,社会危害十分严重,确有打击必要。本案中李某飞等被告人通过电信运营商授权的通讯门店来实施诈骗,且逐步形成蚂蚁公司组织发展代理商代理商纠集通讯门店通讯门店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手机号码、验证码)蚂蚁公司批量注册账号进行虚假刷单骗取淘宝、京东等平台新人补贴以及推广拉新佣金以及卖号获利违法产业链条,整个犯罪行为更具迷惑性,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化专业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打击的对象。

 

案例三

肖某等3人诈骗案——加入犯罪集团,以食品冒充药品,假扮医学专家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初,肖某等3人先后加入莫某锋(另案处理)组织、领导的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从2016 6月起,由莫某锋分别在广州市和清远市注册成立了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打着科技推广应用服务的幌子,招募人员实施诈骗。

经过发展,逐步形成由陈某强、莫某妹等人担任清远一线话务组代理组长,李某担任二线回访组组长,沈某梅担任公司的财务,邓某伟担任仓库管理及发货,并雇佣一批年轻女性担任一线业务员的诈骗犯罪集团(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为提高得手几率,该犯罪集团还将作案团伙分为两队,通过内部竞争实现利益最大化。

该犯罪集团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案例、广告进行推广进行吸引客户,由一线业务员冒充国医堂、中医世家的专家、咨询师等身份,以网上问诊的方式,按照公司编制的诈骗剧本对话获取客户联系电话,将一些食品、保健品当作治疗男性疾患的药物高价出售给被害人。二线业务人员以电话回访的方式联系对方,实施二次诈骗。

20166月至20174月期间,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方式,先后诈骗了分布全国各地的近180名被害人钱款共16793799元。其中被告人肖某参与诈骗金额3144274元,被告人黄某朋参与诈骗金额353237,被告人邓某华参与诈骗金额282829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黄某朋、邓某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对不特定多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肖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朋、邓某华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判处肖某、黄某朋、邓某华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二年缓刑三年和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诈骗分子利用受害者因患男性难言之疾而讳疾忌医等心理,分组分工分阶段地进行诈骗,专门针对这类群体推销的药品或者是不具备有药品功效的保健品、食品,骗取巨额款项,相关患者不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还可能因为延误治疗损害身体健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处主犯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判决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从严打击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四

张某未成年人诈骗案——17岁少年因亲人介绍走上诈骗犯罪道路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5年,17岁的张某通过哥哥的介绍加入了黄某、邓某开设的诈骗公司,通过使用网络软件以虚拟女性身份与男性聊天。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张某便和他们发展成虚拟的男女朋友关系,并开始以各种理由骗取对方财物。如谎称要和对方见面,要求或暗示对方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其指定的超出实际购买价格几倍至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价格的各种首饰、包包、衣服等物品相赠。待对方收货付款后,继续以自己或亲戚朋友生病、丢失手机等各种急需用钱的借口,骗取对方汇款。通过采取多种手段,反复对受害人进行多次诈骗。据了解,张某一共诈骗57人,诈骗金额共计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清远市连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多次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和诈骗工具。

【典型意义】

如今,多种多样的网络社交软件给网络交友提供了平台,但网络交友的交流对象看不见、摸不着的弊端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未成年人辨别能力不足、防范意识薄弱,不仅易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者,也易因一时糊涂走上网络诈骗犯罪的道路。本案被告人为未成年人,被哥哥介绍进诈骗公司后发现这份工作要骗人,曾想辞职,但因为欠老板钱要工作到还清才能走,结果就越陷越深,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未成年人在进行网络交友时需谨慎,不能草率通过交友软件认识陌生人及透漏过多的个人信息,并要提高警惕避免被不法分子诱导和利用而犯罪。同时,家长、学校和社会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合理引导,约束其无节制的网络社交,培养其良好的兴趣爱好,增强其法律意识,避免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例五

林某佳诈骗案——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2026日,林某佳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明知没有用于疫情防控口罩的情况下,仍假借销售口罩为名,先后添加被害人陈某梅、何某聪的微信并骗取口罩货款。其中,陈某梅于当天先后两次通过银行汇款向其转款共人民币80000元,何某聪于当天通过微信转账向其转款人民币3300元。骗得款项后,林某佳随即将两人微信拉黑,并于当日驾车逃离清远市。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林某佳并扣押了赃款人民币8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

【裁判结果】

本案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佳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林某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还部分赃款,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全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一罩难求。利用公众急购口罩的迫切心理进行诈骗,昧良心发国难财,严重影响了抗疫形势,属于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系清远法院首例采用零接触远程视频方式审理、率先审结的涉疫情刑事案件,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到公开宣判仅历时3个工作日。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期间,我市法院探索在刑事速裁程序中采用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四方远程视频无接触式庭审活动模式,依法从严从快审结涉疫情刑事案件,充分体现刑事审判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社会效果。

 

案例六

邓某涛等12人诈骗案——翻新手段实施婚恋交友式诈骗

【基本案情】

201810月至20197月期间,邓某涛、李某苏、崔某池、黄某志等人结成诈骗团伙,通过冒充年轻单身女性,以交友或婚恋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过生日等借口等向对方索要微信红包方式诈骗102万余元。由于微信号屡遭封号,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诈骗方式难以为继,邓某涛等人转换诈骗钱财的方式,以他人身份证在某电商平台注册一间网店,谎称要送对方一份礼物或双方交换礼物,直接将网店的支付链接发给对方,再在线下通过物流公司刷单寄发空件的形式诈骗13万余元。为逃避追查打击,邓某涛设置多层级的银行卡账户收取诈骗款,将诈骗款项汇入他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并提现,共提现94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一审,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涛等1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邓某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网络交友对象身份容貌性别均可伪装,抠脚大汉秒变单身美女也不足为奇。本案中诈骗分子以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谈恋爱,获取被害人信任后,提出发红包、送礼物、借钱周转、家庭遭遇变故等各种理由骗钱,骗取钱财后便销声匿迹。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国家不断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诈骗分子想方设法改变诈骗方式和手法,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牢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漏,转账汇款多核实,就能护好你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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