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毒品后部分用于吸食、部分贩卖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7日下午,王某以12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0.5克冰毒,为了满足自己的毒瘾,其和张某抠出0.2克冰毒自己吸食。次日,王某将剩余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在L市贩卖给肖某,从中牟取利益300元。2021年4月9日,经吸毒现场检测王某、张某二人的尿液呈甲基苯丙胺阳性;2021年4月10日,经检测肖某尿液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贩卖毒品罪刑事律师,广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并不是仅仅将购买的毒品用于吸食,其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将部分毒品贩卖给肖某。虽然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少,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对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采纳。此外,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贩毒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王某也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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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目前我国法律只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即这些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单纯的吸毒者而言,其仅仅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违反刑法,若行为人购买毒品单纯用于吸食,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并不是单纯的吸食者,其将所购买的毒品部分吸食、部分贩卖,属于贩毒者,应当成立贩卖毒品罪。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刑法》第347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即毒品的数量不是定罪条件,但会影响具体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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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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