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理解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基本案情
周某某系A村卫生所负责人,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该卫生所接到上级卫生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接受发热病人就诊》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发热病人必须经过规范预检分诊程序才可决定是否收治;若遇有疑似新冠肺炎患病病人,需立即将其送往县城指定医院就诊。
接到上述通知的当日,周某某即召集卫生所全体医护人员开会,传达通知精神。但是会后,周某某并未执行通知中关于预检程序的要求,对发热病人不加区分,一律收治并与其他不同症状的病人混同安排床位。其中,部分发热病人属于新冠病毒携带者;多名病患因床位混同而被感染。
事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村卫生所负责人,在明知疫情期间,接诊发热病人需经过预检分诊程序,仍不执行该工作要求,违规接受发热病人并混同安排床位,导致多名病患感染病毒,引起新冠病毒传播严重危险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疫情期间,村卫生所收治发热病人一方面能够积极发挥卫生所职责,另一方面更要注意规范诊疗程序,特别是对于发热病人的甄别与收治,要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进行,注意防止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风险。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在收治发热病人时,不加区分,一概收治并与其他病患混同安排床位。看似履行了救死扶伤的医护人员职责,但实质上却将更多无辜病患至于疫情传播的高危环境中,客观上具有引起新冠病毒疫情扩散的严重危险。医者仁心,在疫情期间更需保持理性,才能更好的实现治病救人的理想目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