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焚烧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放火罪
作者:段晓东 于晓磊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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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刘某因与其丈夫就离婚一事产生怨恨,其为了泄愤,某日夜携带打火机、汽油等危险物品到其丈夫许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将卧室的两床被子泼上汽油拿到院中点燃,后又将汽油泼在卧室床上,持打火机准备点燃时,被他人拦阻,未造成重大损失。
分歧
对于本案中刘某的放火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刘某因家庭矛盾,放火焚烧其配偶的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未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不构成放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应认定为未遂。刘某在准备点燃卧室床的时候,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这一行为必定会引起重大的损失,而她主观上放任此危险行为,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视为犯罪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1、放火罪的定义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我国《刑法》第114条将放火与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并列,放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并规定只要实施放火行为,不管烧毁的对象是自己的财产还是他人的财产,也不管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只要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的刘某是因为家庭矛盾泄愤而放火,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放任自己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犯罪。
3、笔者认为,行为人烧毁自己的财物本身并不违法,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例如可以将其焚烧。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例如烧毁几床棉被、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而有些放火案件,从表面上看,是燃烧衣服、家具、农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作为引火物,意图通过燃烧衣物、床等引起重大公私财物的燃烧,这种情况应以放火罪论处。本案中的当事人住所地是房屋紧密相连的街区,如果被告人没有被他人拦阻点燃卧室里的床,大火势必会蔓延到隔壁,乃至整个街区,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因其将要点燃之际被他人拦阻未造成损失。刘某实施放火的这一行为构成放火罪,但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