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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一性原理重构四个侵财犯罪的分析框架
作者:王登辉 赵清海 来源:人民法院报
前言:本文来自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第一性原理(the First Principle Thinking)主张用物理学的思维看待世界、分析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意在让人关注事物的本质,最早由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提出,因埃隆·马斯克(Elon Musk)推崇而广为人知。这种思维模型重视归纳,从最基本的真理开始推理,明显优于类比推理,可以提升思维质量、优化决策,对刑法学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是多发常见的、转移占有型的侵财犯罪。关于这些罪的异同和认定,一直争论不休,相关著作汗牛充栋,但解决具体问题时常让人有隔靴搔痒之感,故继续探讨仍有必要。不妨跳出传统方法的窠臼,适当运用类型化思维,抽象出本质特征,或许会产生具有更强解释力的观点和方法论的创新。如果某一分析框架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也有利于解决非典型犯罪、新型疑难犯罪的定性问题,说明这一分析框架与第一性原理相契合。
一、四个基本概念
所有权人、占有人对财物(财产和财产性利益)享有四项基本权利,即实质处分权、形式处分权、意志对抗权和保护权。
(一)实质处分权。从占有人的角度看,实质处分权的构造是:相对人如实告知信息(完整准确)→产生转移占有的意思→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转移占有。占有人授权他人实施转移占有行为的,视为占有人本人转移占有。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决定转移占有的主体,其实质处分权的构造是:相对人如实告知的信息(完整准确)→产生决定转移占有的意思→作出转移占有的决定并实施→转移占有。
(二)形式处分权。从占有人的角度看,形式处分权的构造是:产生转移占有的意思→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转移占有。“产生转移占有的意思→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环节中,占有人控制范围内的情况(不一定是财产本身的控制)发生了改变而占有人不知道,占有人因此转移财物占有的,也应当认定侵犯形式处分权;占有人虽然有转移占有的意思,但未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行为人取财的,仍侵犯了形式处分权。从有权决定转移占有的非占有人角度看,形式处分权的构造是:产生转移占有的意思→作出转移占有的决定并实施→转移占有。侵犯了形式处分权,一定侵犯了整个处分权。占有人控制范围内的情况,是指占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改变的情况,占有人可以合理确信该情况的状态而无需核验的情况。
(三)意志对抗权。意志对抗权,是指占有人的这样一种权利:行为人实施转移财物占有的过程中,如果占有人、占有辅助人、守卫人知道该转移侵犯了占有人的整个处分权,会发生内心抵触,行为人就应当停止转移占有(如放弃赃物)。
(四)保护权。占有人、占有辅助人、守卫人享有的对财物的保护权,是指在其未完全丧失积极保护能力的情况下,在其保护范围内予以维护占有、阻止他人转移占有及阻止财物脱离占有的权利。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或胁迫使其不敢保护、不能保护或者失去保护能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或胁迫促使其放弃消极保护(如拒绝告知保险箱密码),就侵犯了保护权。完全丧失保护能力的人也有消极保护权。第三人的保护权,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人帮助被害人追回财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中,尊重前一权利必然尊重后面的权利,侵犯后一权利必然侵犯前面的权利。分析侵财犯罪的一般步骤是,先判断被害人是谁,再看被害人受到了什么损失(有时大于行为人的收益)、损失如何造成的,最后看行为人如何取得占有的(取得占有的过程中侵犯了什么权利);应付而尚未付款的即时性交易中,作为购买方的行为人离开,通常即为销售方脱离财产性利益的占有。以下将用这一框架来分析四个常见侵财罪名(暂不考虑相应的立案追诉标准)。
二、诈骗罪的认定:侵犯实质处分权而在意形式处分权
以新的框架观之,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属于将“相对人如实告知信息(完整准确)”的条件变为“相对人未如实告知信息(失真)”,不符合实质处分权的构造而满足形式处分权的构造,即行为人只侵犯实质处分权而未侵犯形式处分权。假设信息真实完整,是否可以合理推断受害人(或有权决定转移占有的非占有人)不会转移占有的,以此区分诈骗和欺诈;相对人因救济条件充分(如假一赔三)而根本不怕被骗而处分财物,往往属于民事欺诈、不当商业宣传等,对行为人不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盗窃罪的认定:侵犯形式处分权而在意意志对抗权
以新的框架观之,盗窃罪是侵犯形式处分权而在意意志对抗权的行为。侵犯形式处分权,是指行为人的取财行为不满足形式处分权的构造。在意意志对抗权,主要表现为:转移占有的过程不使占有人、占有辅助人、守卫人知道,对不具有处分资格的主体(如幼童)实施哄骗等方法消除其内心抵触,继而在占有人无意识的情况下转移占有。
盗骗交织案件中,行为人既采用欺骗手段又采用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区分二者最重要的是:占有人控制范围内的情况是否发生了占有人不知道的改变(行为人以此让占有人减少债权或增加债务,而自己或认可的第三人获利的,属于盗窃财产性利益;因此让被害人在无意中少实现债权或多履行债权的而自己获利的,也是盗窃财产性利益)。秘密修改了电力公司上锁的电表而让自己少缴纳电费、偷偷销毁被害人持有的作为唯一或关键证据的借条而让自己少还款、秘密调换二维码而截取了被害人应当收取的应收款等等!
四、抢夺罪的认定:侵犯意志对抗权而在意保护权
以新的框架观之,抢夺罪的行为人侵犯了意志对抗权而在意保护权。侵犯了意志对抗权,是指行为人侵犯了处分权,且无视占有人、占有辅助人、守卫人已经发生的内心抵触,公然转移占有而不停止。在意保护权,主要有四种方式(针对占有人、占有辅助人、守卫人):一是利用速度快对方来不及保护;二是利用财物不在对方的保护力量所及的范围;三是利用对方完全没有保护能力,指即使行为人慢条斯理地转移占有、不实施攻击行为,被害人也无法制止其转移占有,例如被害人因瘫痪等丧失行动能力但意识清楚时;四是利用对方不便保护,主要是因为对方正在处理其他更加重要的事情而不便抽身,故暂时不便保护。行为人不侵犯第三人的保护权,指当第三人实施保护行为时,行为人不以暴力应对或以暴力相威胁。
例如,妇女B在高楼上不慎将金戒指掉到地面上,被A捡到,B大喊“戒指是我的,不准拿!”A听到了,但扬长而去;又如,A潜入B家中想盗取钱财,惊醒了瘫痪的B,A明知B无任何保护能力,B只哀求A不要拿走自己的钱物,但A仍拿走了五万元现金。这两例中,A的行为侵犯了B的意志对抗权,构成抢夺罪,而不是盗窃罪。
五、抢劫罪的认定:侵犯保护权
以新的框架观之,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侵犯占有人、占有辅助人、守卫人的保护权(或压制第三人的积极保护权)而当场取财。所谓侵犯占有人、占有辅助人、守卫人的保护权,是指行为人无视没有完全丧失积极保护能力的人及其保护范围,或者直接以暴力、胁迫或相当的手段使其不敢保护、不能保护或者失去保护能力,以暴力、胁迫或相当的手段促使其放弃消极保护。虽然被害人无积极保护能力,但行为人实施暴力以侵犯其消极保护而取财的,例如行为人对瘫痪的人以威胁生命的方式要求其告知保险箱密码,构成抢劫罪。所谓压制第三人的积极保护,是指当第三人实施保护财物的行为或对行为人实施抓捕时,行为人以暴力应对或以暴力相威胁。在占有人、占有辅助人、守卫人发生意志对抗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占有人的保护范围内,只要完全无视其保护,均属于抢劫的范畴(保护人正在处理其他更加重要的事情而不便保护的,不属于这里的无视其保护);对无关第三人而言,单纯的无视不属于压制第三人的积极保护。
例如,A欲入户拿走B的财物,看见B在卧室睡觉,就往B的卧室投放了很多气体麻醉雾,故意发出很大声响,见B没有动静,以为B昏迷了,便走入客厅里拿走一万元现金。实际上,B不在家,被子里放着一个毛绒玩具。A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又如,A及五个壮汉走进少女B的房间,一言不发,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当着B的面把值钱的财物拿走,B惊恐不已,无制止和反抗的行为。仍应当认为,A及五个壮汉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
通过第一性原理分析方法可知,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法益分别是实质处分权、形式处分权、意志对抗权和保护权。如此能清晰地区分四个罪名,简洁明了、易于掌握,可以解决很多实际问题,也经得起各种疑难案件的考验。实务中可能出现侵犯后权利未遂和侵犯前权利既遂,或者行为过程中已经侵犯了后权利而不知,这时应该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处理。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