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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酒吧歌城刑事案件的特点及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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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5 更新时间:2022年01月30日00:23:1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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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酒吧歌城刑事案件的特点及应对建议

作者:田源 刘西磊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来自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结多起在酒吧、KTV歌城等娱乐场所发生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件,案情显示,该类案件多发,且具有明显特点,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应对。

  一是事发冲突多属偶然,参与人员众多,常见打群架,单人作案者少。案发后一般是部分嫌疑人到案,归案不集中,其他嫌疑人或在赔偿达成协议后自首,或因他案被抓,陆续到案。

  二是双方均为青壮年,部分有犯罪前科或受过打击,多为酒后滋事,口角之争引发殴斗,被害人也有不冷静之处甚至故意滋事。如被害人李某与朋友在生日当天到菏泽市华英路某酒吧内喝酒消费、娱乐,在蹦迪过程中,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马某发生了矛盾。李某与其朋友到酒吧外的车上拿了三把砍刀,人持一把回去寻找马某。后在门口处,李某与马某发生冲突,李某持刀砍人未能砍中,在冲突过程中,李某大声叫嚷 “今天是我的生日,想砍谁就砍谁”。马某叫嚷“马家的人都过来”,被告人韦某等人从酒吧内将木棍抱到了门口处,被告人马某伙同韦某等人与李某相互争吵并厮打,多名被告人持木棍、斧子对李某进行殴打,致李某头面部多处重伤和轻伤。

  三是斗殴多备有刀具,持械伤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如前述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方均备有刀具、斧子、木棍,一旦发生冲突,即举械殴斗,伤情严重,伤处多,伤情重。据了解,这些人常为他人“架势”,即为他人参与斗殴,车内或随身携带器械亦成常态。

  四是时有伤及无辜情况发生。一般发生冲突的双方此前并不认识,仅为小事即大打出手,殴斗中难免有认错人情况发生,常有伤及无辜现象出现。如被告人梁某与他人在菏泽市中山路某KTV唱歌时,被告人梁某因琐事与晁某发生矛盾,后梁某在追赶晁某等人的过程中,持刀将正常行走的被害人石某及KTV老板捅伤。

  五是事后双方多以金钱了事,通过他人说和,自行达成民事协议,由一方赔偿对方,放弃相互追究责任,但却并不真诚悔罪、悔过,有的甚至主动投案也对犯罪事实不能如实供述,相互推卸责任,不愿接受法律应有制裁,取保侯审嫌疑人常有脱逃之虞。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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