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零包贩毒案件特点及其防治对策
作者:张婷婷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来自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当前,毒品问题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毒品问题往往诱发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的安全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从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份毒品案件受理情况分析,零包贩卖毒品案件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试图对毒品案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特点,就毒品犯罪案件的成因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
一、毒品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3年,覃塘区法院共审结毒品案件9件9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2件2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5件5人、拘役1件1人、管制1件1人。2014年1月份该院共受理毒品案件12件12人,结案8件8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5件5人、管制3件3人),未结4件4人。通过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毒品案件收案数就已达到12件,与2013年全年毒品案件收案数相比,还增加多3件,增幅率为33.3%。而2013年1月份毒品案件收案数仅为1件,同比增长了11倍。其中零包贩毒案件占毒品犯罪案件的90%以上,17-35岁的青年占70%以上。通过分析,毒品犯罪案件呈现贩卖毒品克数不大、贩毒人员文化水平不高、贩毒人员年龄不大的“三不”特点。
二、毒品犯罪案件的成因
一是以贩养吸现象普遍。吸毒成瘾人员一般意志薄弱,心瘾难除,虽多次强制戒毒,但屡次复吸,难以自拔。高额毒资支出对吸毒人员来说是难以承受的,为了能维持毒品的需求量,大部分吸毒人员铤而走险以贩毒获取高额利润,以贩养吸。
二是新型毒品犯罪问题日益猖獗并日益智能化。当前,除了传统的毒品之外,人工合成毒品的影响尤为严重,以冰毒和氯胺酮为主的新型毒品生产技术要求简单,制毒原料和易制毒化学品较易获得,且有较大的滥用人群,毒贩和毒品化学家纷纷投入合成毒品的生产和开发,各种各样的中枢神经兴奋剂、致幻剂层出不穷。据数据预测,人工毒品将有可能成为本世纪罪为流行的毒品。
三是禁毒措施针对性不强,实际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不少戒毒所没有按规定落实强戒时间,并且存在变更刑事拘留,判刑后比强制戒毒时间提前释放的问题。本院在审理部分为了筹集赌资进行盗窃的被告人,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强制戒毒二年,不到一个月变更为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最后被告人盗窃数额不大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无形中判刑比强制戒毒的时间还短,存在提前释放的问题。另,不少戒毒所和劳教所戒治水平不高,仅满足于生理脱毒和生理康复,对心理矫治、就业只能培训等长远的作用重视不够,办法不多。我们必须看到,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毒品形势就极易出现反弹。
四是不良的家庭和社会影响。吸毒、贩毒人员呈低龄化的趋势,究其原因,相当一部分与家庭环境有关,有点家长行为不端、疏于教育监管,导致孩子心理不健康,在社会被不良分子影响和教唆而吸食毒品,以寻求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受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讲究排场、相互攀比,将吸食毒品作为高级享受,炫耀自己的财富。更有吸毒者因无赌资购买,千方百计拉拢有钱朋友下水,从中分吸毒品。
三、毒品犯罪的防治对策
通过对毒品犯罪的成因分析,使我们认清了毒品犯罪的复杂性,因此,决定了对毒品犯罪的防治,不能单靠刑罚制裁,而应实行综合防治。
一是加强禁吸工作。贩毒者是联系种植者、制毒着和吸毒者的桥梁和纽带,没有吸毒者,贩毒者将失去需求的市场空间。吸毒者是特殊的病人,又是违法者,更是毒品犯罪的受害者。《禁毒法》确定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回归社会三位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有效降低复吸率,提高戒断巩固率。吸毒这一重要环节抓好,可起到釜底抽薪之效应。
二是加强合作。工作中要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原则,主动与媒体交朋友,建立与大众传媒的良性互动关系。用禁毒资源优势,结合媒体传播优势,实现“双赢”的工作目标;要敢于坚持原则,进一步规范新闻采访和选创报道工作;要善于统筹新闻资源,协调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媒体联动,把有限的新闻资源变成最大化的新闻效益。
三是加强协调。司法部门与文化、教育等社会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实行对毒品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增强防控能力,堵塞毒品来源渠道,遏制因涉毒而诱发的刑事犯罪发生。
四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实践证明,禁毒工作从最基层做起,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参与防毒、禁毒工作,努力在一个小区内实现无毒目标,创建一片净土。在此基层上积小区为大区,积小胜为大胜,逐步实现一个区、一个县、一个市无毒品犯罪案件。
总之,新的社会时期必然会引起新的社会问题,毒品犯罪等一些固有的社会问题也会呈现出新的特点,增加了对其进行预防、治理的难度。毒品问题又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预防毒品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预防工作成效如何,关键在于群众参与的程度、全民禁毒意识是否得到提高,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