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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罗定市人民法院地址|位置|电话|联系方式|简介
广东省云浮罗定市人民法院地址:
地址:云浮罗定市罗城街道龙华西路107号
邮政编码:52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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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罗定市人民法院电话:
0766-3831986
0766-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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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罗定市人民法院简介
罗定市人民法院前身是成立于1912年的罗定县审检所,后于1921年改为罗定分庭,1927年再改为罗定法院,1928年复改罗定分庭,1933年再改为罗定地方法院,管辖云浮、郁南两分院。1949年11月1日罗定县委接管并成立罗定县人民法院,1993年12月改称罗定市人民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有内设机构14个,直属机构1个,派出法庭4个。法院新审判综合大楼于2001年9月动工兴建,大楼建基面积1600多平方米,楼高九层,总建筑面积12456.9平方米,2007年2月正式竣工投入使用。立案信访大厅设在审判综合大楼第二层;审判区 每层均设有接待室,以供法官约见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轮候开庭及庭间休息之用。办公区设在第二、三、六、七、八层,从下到上每层依次由法警队,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刑庭、民一、民二、行政庭、审监庭,院领导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监察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信息监控中心,档案库房使用。第九层设会议室、招待房、健身房,主要提供大型会议、后勤接待和娱乐休闲服务。首层设有供审判刑事案件候审用的30个羁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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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1、立案庭
(1)负责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各类案件的立案;
(2)审查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后并负责执行;
(3)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审批手续;
(4)负责该院的信访工作;
(5)统一编立、登记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
(6)负责该院案件流程管理,根据流程管理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
(7)送达法律文书及诉讼材料收转;
(8)审查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9)审理管辖异议等程序案件;
(10)综合协调其他庭前准备事务。
2、民事审判第一庭
(1)负责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纠纷案件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及土地、林木、水利等不动产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一审审判;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的审理。
3、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金融、证券、票据、股权等商事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和破产案件。
4、刑事审判庭
负责审判由该院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由该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案件。
5、行政审判庭
(1)审判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6、审判监督庭
(1)审判由该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2)审判被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该院继续审理的案件;
(3)审查处理上级法院、地方党委、人大及该院领导交办、监督的信访投诉案件;
7、办公室
(1)编制该院年度经费预算,管理该院各项经费、社会保险和国有资产;
(2)负责上级及该院行政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印章管理、收发,文秘档案、诉讼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及安全保卫;
(4)负责全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5)负责该院通讯、办公自动化规划及管理工作。
8、监察室
(1)负责草拟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该院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3)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
(4)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9、研究室
(1)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编辑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
(2)负责法院的宣传报道工作、调查研究工作;
(3)负责全院司法统计工作;
(4)互联网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查与发布工作;
(5)负责审判委员会、院办公会、院务会及该院各项审判专业会议的记录及文字综合工作。
10、政工科
(1)负责该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机关党委做好党务工作,协调该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2)协助党组搞好该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
(3)负责该院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的呈报工作以及司法警察警衔审查、报批工作;
(4)负责该院的组织人事工作;
(5)负责该院的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该院的工作考核、表彰和立功创模活动。
11、执行局
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和综合组。主要职能有:
(1)执行该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3)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
(4)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5)负责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和协助办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工作。
12、司法警察大队
(1)负责执行押解人犯、值庭,协助审判、执行人员完成强制执行、财产保全、送达等任务;
(2)协助有关的重大警务活动及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13、罗镜人民法庭
(1)负责罗镜、太平、分界等三个镇辖区内应当由该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14、船步人民法庭
(1)负责罗平、船步、塘等三个镇及罗平农场辖区内应当由该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15、苹塘人民法庭
(1)负责苹塘、围底、华石、金鸡等四个镇辖区内应当由该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16、泗纶人民法庭
(1)负责泗纶、加益、龙湾等三个镇辖区内应当由该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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