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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台山市人民法院地址|位置|电话|联系方式|简介
广东省江门台山市人民法院地址:
地址:江门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62号
邮政编码:529000
江门台山市人民法院电话:
0750-3936000;0750-5523399 ;0750-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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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台山市人民法院简介
台山法院位于台山市政治、文化、经济中心——有“小广州”之称的台城镇沙岗湖路。政法专项编制129名,现有113名。经过机构改革和内部调整后,全院内设机构10个:政治部(纪检组)、综合办公室、立案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综合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辖下有台城、水步、海宴、广海、三合和斗山6个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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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工作。
2、办理院务会议、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3、承办审判委员会会务及其日常工作。
4、负责法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5、负责该院的保密工作、密码管理、机要传真、印章使用管理、打字复印工作。
6、负责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
7、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报告,编写简报、信息动态。
8、负责该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9、负责该院的司法统计工作。
10、负责该院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11、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
12、负责上级法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及该院党组要求督办的来信来访案件的回复工作。
二、立案庭
(一)立案
1、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登记;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的立案登记,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破产、执行(含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2、为了方便群众,凡来立案庭要求立案的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案件的,均应进行立案,立案后分别移送有关法庭审理。
3、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4、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以及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的诉讼保全和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者驳回申请。
5、办理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和公示催告的案件。
6、负责应由该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7、计算并通知原告(申请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办理原告示(申请人)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
8、统一编制、登记、管理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
9、办理上级机关和该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立案、编号和督办工作,并回报或者转报结果。
10、检查和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
11、负责立案后,移交审判庭前的文书送达工作。
12、负责外地法院有关法律文书的委托宣判和送达。
13、负责超标的案件管辖的请示。
(二)信访
1、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院长接待日和法律咨询工作。
2、处理上级领导机关、上级法院交办、转办的有关信函及报告。
3、处理该院领导交办的信访工作。
4、检查和指导人民法庭的信访工作。
(三)流程管理
1、负责立案后对案件的排定工作。(立案后,即排定主审法官,并将案件移交审判庭。审判庭确定开庭日期后送回,然后排定跟案书记员、开庭地点。)
2、对该院登记立案的诉讼案件审限进行全面跟踪、督办。
3、负责该院各庭案件延长审限的报批工作。
三、刑事审判庭
1、依法审理该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包括公诉、自诉及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
3、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4、协助上级法院审理在我市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5、开展相关审判工作的调解指导及协调工作。
6、开展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活动。
7、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民事审判第一庭
1、指导人民法庭的工作,组织完成民事审判工作任务。
2、审批法庭报送的判决案件和签发相关的法律文书。
3、承办以下民事案件:
(1)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房地产纠纷案件。
(3)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一审时本庭承办的除外)。
(4)院领导交办的重大、疑难、复杂或其他民事案件。
4、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编纂和收集民事审判典型案例和优秀法律文书。
5、负责民事案件上诉登记和相关手续,并负责将该类上诉案件移送立案庭统一上送。
五、民事审判第二庭
1、指导人民法庭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组织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
2、承办以下案件:
(1)在该院立案庭起诉的所有商事案件。
(2)该院管辖的标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商事案件。
(3)发回重审的商事案件(一审时本庭承办的除外)。
(4)破产案件。
(5)院领导交办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或其他商事案件。
3、审批人民法庭报批的民商事案件及签发相关的法律文书。
4、总结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编纂和收集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和优秀法律文书。
5、负责民商事案件上诉登记和相关手续,并负责将该类上诉案件移送立案庭统一上送。
六、民事审判第三庭
1、承办以下案件:
(1)涉外,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
(2)民一、民二庭审结后上诉被发回重审的案件。
(3)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2、总结新类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经验,编纂和收集典型案例和优秀法律文书。
3、加强与民二庭的联系,及时向该庭报送民商事的上诉案件和负责完善相关的手续。
七、行政审判庭
1、审理行政案件
2、审查行政非诉申请执行案件。
3、审查当事人向该院提出的执行复议申请并作出答复。
4、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5、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总结行政审判和非诉执行申请审查的工作经验,编纂典型案例和优秀法律文书。
6、负责行政上诉案件和非诉执行申请审查案件的登记并完善相关的手续。
八、审判监督庭
1、审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该院各类生效裁决提出抗诉的案件。
2、审查处理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经中级法院二审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该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3、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决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4、对该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督促检查。
5、审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示案件。
6、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
7、办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以及领导交办的案件。
8、开展相关审判工作的调解指导及协调。
九、执行局
(一)执行局内设机构
1、该院执行权力中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分开行使,执行局设立裁决组和执行组。裁决组分为两个组,每个组为一个合议庭;执行组分为四个组,其中包括法警大队的执行人员。
2、执行裁决权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由执行法官和不具备法官资格(包括法警)的执行人员行使。
(二)执行裁决权的职责范围
1、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
2、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
3、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裁决。
4、依法决定将执行标的物委托拍卖或变卖,确定拍卖底价;
制定多名债权人参与分配方案。5、裁定以物抵债。
6、裁定中止、终结。
7、其它执行裁决事项。
(三)执行实施权的职责范围
1、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
2、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3、实施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拔、委托评估等措施以及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4、依法决定对妨碍执行行为人实放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5、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
6、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四)执行该院审结生效的所有案件。
(五)执行局要加强对全院执行案件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
十、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该院法官协会的日常工作;
3、对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
4、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5、组织讨论重大、疑难或新类型案件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
6、协助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审参议;
7、协助指导该院其他有关审判工作。
十一、书记员管理办公室
1、负责该院书记员的统一管理,对速录员集中进行管理,集中使用。
2、负责该院书记员各项工作的统一安排。
3、负责裁判文书送达、诉讼档案立卷等辅助性工作。
4、负责书记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
1、负责该院机关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诉讼费管理及指导、监督人民法庭诉讼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2、负责该院基本建设及人民法庭的规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3、负责该院办公楼环境卫生、车辆、食堂、接待等后勤服务性的管理工作。
4、负责该院审判人员服装、法院装备的管理工作。
5、负责枪支、弹药、械具的管理工作。
6、负责该院计算机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规划、管理工作。
十三、政工科
1、负责全院队伍的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院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
2、负责全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3、负责全院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
4、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
5、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组织落实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
6、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和该院司法警察警衔报批工作。
7、研究制定该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8、组织管理党建工作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9、组织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
十四、纪检组
1、在市纪委和院党组的领导下,负责该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2、监督、检查该院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情况。
3、受理对该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该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
4、查处该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5、受理该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工作。
十五、司法警察大队
(一)负责法院院内的一切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该院值班室的值勤人员,确保法院的安全。
(二)在各项审判中履行如下职责
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3、送达法律文书。
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7、执行死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参与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采取以下执行方式
1、跟案执行。派出法警参与执行局对某一案件的执行。
2、集中执行。遇到重大执行活动,在院长的统一指挥下,集中警力,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
(四)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以及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司法警察的工作计划,组织教育培训,依法管理好警用装备。
十六、人民法庭
(一)职能要求
贯彻管辖属地原则,重点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一般民事纠纷和标的额较小的民商事纠纷,原则上一律由案件所在地人民法庭审理,未经立案庭或院领导准许,不得上交和移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足于化解民间矛盾,预防恶性事件发生,确保一方稳定。
(二)具体职责和工作任务
1、审理的案件
(1)承办本辖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诉讼标的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被告在本辖区)]。
(2)办理本庭审结的申请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后三日内移交立案庭。
(3)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2、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
3、总结审判和法庭工作经验,向机关报送典型案例和优秀法律文书。
4、搞好本庭的设置、车辆、财务、内勤管理,及时做好案卷归档和各类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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