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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案件:应全面审查“价格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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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77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12日03:58: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侵财案件:应全面审查“价格认定结论”

作者:冯海娟  来源:检察日报

 

前言:本文来源检察日报,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价格认定结论在大量侵财类案件中,起着衡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双重作用,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核心证据。为提高该类案件证据审查的效力、确保案件质量,分析总结价格认定结论的审查要点极具必要性。  笔者认为,需从认定对象的准确性、认定程序的合法性、认定结论的合理性等“三性”入手,把好价格认定结论审查关。

首先,注重审查认定对象的准确性。认定对象的准确性是价格认定结论具有证据能力的先决条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卷宗时对认定对象需高度敏感,发现疑点应及时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的方式还原真实的认定对象。具体来说,第一,查清认定的涉案财物是否正确。例如,认定财物毁损价值,要查清财物是全部毁损还是局部损坏,能够修复还是无法修复。第二,查清价格认定对象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准确。依据材料所载明的财物型号、品牌、新旧程度能否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细节相互印证,这对于已经灭失财产的价格认定显得尤为重要。第三,查清财物真伪。对于金银珠宝、奢侈品等可能存在真伪的物品,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先行鉴定真伪。

其次,注重审查认定过程的合法性。价格认定的过程是价格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审查时却往往容易被忽视,在准确认定对象的基础上,需进一步拷问认定过程的合法性问题。第一,查清认定的方法是否适宜。我们以市场法为例,市场法在价格认定中运用广泛,即将市场价格直接视为涉案物品的价值,但适用市场法必须以具有充分发育的市场为前提。因此,对于有价无市或交易较少的财物,先需查清适用市场法是否适宜。第二,查清认定过程是否完备。《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17条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对有条件但未经实物查验、核实或勘验,直接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不能采信。同时,需要留意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是否及时,假设核实、勘验不及时,财物状况一旦随时间产生变化将影响整个认定基础。第三,查清认定依据是否正确。例如,《价格鉴定行为规范》已于201671日被废止,仍依据失效的法规作出的价格认定就不能采信。第四,查清认定结论是否送达。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签字,未经送达,没有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再次,注重审查认定结论的合理性。价格认定属于鉴定意见还是书证,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其本质是专业人员对专门问题提出的倾向性意见,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已达成共识。正是基于这一点,把好价格认定审查关,需反向综合审查,查清认定结论是否合理。一方面,运用常识判断认定结论是否合理。认定的价格与市场同类流通物的价格、与大家正常认识价格是否相差悬殊。另一方面,借力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因为认定人员知识能力的局限性,《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也将“专家咨询法”纳入价格认定的基本方法之一。作为检察人员,不可能掌握所有物品之属性和特征,因此,审查时可向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进行咨询,作为判断价格认定结论是否合理的依据。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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