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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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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84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28日01:16: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      粤高法〔2012419

发文日期:  20121204

施行日期:  20121221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我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个刑事审判庭职责分工的通知》(粤高法〔2006400号)第三条的规定,我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调整。我院已根据该规定在20082010年底进行过相关调整,至今即将满两年。经院领导同意,现将我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再次调整的决定通知如下:

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个刑事审判庭职责分工的通知》(粵高法〔2006400号)所确定的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与刑事审判第二庭职责分工不变。

二、 20121221日起,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调整如下:

1.刑事审判第一庭管辖广州、佛山、韶关、清远、肇庆、中山的相关刑事案件。

2.刑事审判第三庭管辖深圳、珠海、惠州、河源、梅州、汕尾、汕头、潮州、江门的相关刑事案件。

3.刑事审判第四庭管辖东莞、阳江、茂名、湛江、铁路、云浮、揭阳及全省少年审判的相关刑事案件。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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