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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故意伤害案件损伤成因认定规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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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28 更新时间:2021年05月17日15:19: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增城刑事律师

故意伤害案件损伤成因认定规则探讨

作者:李中华 来源:人民法院报

 

前言:本文来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故意伤害罪是典型的结果犯,在定罪量刑时应当对伤害行为与损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损伤结果是否由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所引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案件常见多发,在刑事案件结构中占比较大,但正是因为此类案件司空见惯,办案人员往往形成思维定式,其中一个思维定式是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被害人身体损伤经鉴定属于轻伤或者重伤,即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进行量刑。这种思维定式不重视个案的特性,忽视损伤成因分析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容易导致错案发生。

 

  一、定罪过程中的损伤成因分析

损伤成因对犯罪事实能否成立会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着罪与非罪,只有准确分析损伤成因,方能避免错误定罪。例如,A见其妻子与妇女B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扯,走上前去与B有肢体接触,期间,B倒地。B手部受伤,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B称是A持砖头将其手部砸伤。A称其劝架时用手抓住两名妇女的手向两边分,没有持砖头砸B。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未对损伤成因进行鉴定,在审判阶段由于对全案证据进行整体考察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便启动了损伤成因鉴定。损伤成因鉴定意见证明B的损伤符合克雷氏骨折的影像学表现,间接暴力所致可能性大,砖头打击所致的可能性不大。克雷氏骨折,一般是倒地时手触地等形式形成,多发生于中老年人,女性多于男性。本案的损伤成因鉴定意见否定了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A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量刑过程中的损伤成因分析

损伤成因对刑罚轻重亦会产生影响,决定着轻罪与重罪,只有全面分析损伤成因,才能做到公正量刑。例如,C在小区门口看到其妻子坐在男子D骑的电动自行车上,便用脚踹D的电动自行车,致跨坐在车上的D随车摔倒在地脊髓挫伤,D因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痪。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颈脊髓损伤,四肢瘫,属于重伤一级,但是因为D存在颈椎方面的基础疾病,既往疾病对于四肢瘫的后果起到一定作用。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规范中的伤病关系的处理原则: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D的损伤后果是外伤及其自身基础疾病共同作用下形成,二者单独存在都不会发生上述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D所受损伤确定为轻伤一级。本案最终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对C定罪量刑,未按照重伤一级进行量刑。

 

  三、损伤成因认定规则的构建

  司法实践中,有些故意伤害案件损伤成因简单明了,可以通过经验直接判断,有些故意伤害案件损伤成因复杂,需要通过专业人员依靠科学技术知识进行鉴定。经验判断的方法,节约司法资源,诉讼效率高。科学技术判断方法,需要支付鉴定费用,且需要一定的鉴定时间。从司法资源配置和司法效率的角度看,不可能每个故意伤害案件均进行损伤成因鉴定,因此,在损伤成因判断问题上要把经验判断和科学判断结合起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损伤原因鉴定。

  为了精准定罪量刑,结合司法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如下损伤成因认定规则:1、损伤成因分析是故意伤害案件办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在任何一个案件中均要进行损伤成因分析;2、在认定损伤成因时需要将经验判断和科学判断结合起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通过经验判断可以认定损伤成因,则不需启动损伤成因鉴定,如果通过经验判断不能认定损伤成因,则需要启动损伤成因鉴定。只有将损伤成因分析与认定适用于每一个故意伤害案件中,才能有效避免定罪错误、量刑不当。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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