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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未成年人犯罪,什么情况下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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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82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7日01:09:2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未成年人犯罪,什么情况下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案例简介

胡某,男,17岁,因涉嫌盗窃罪被A区公安局刑事拘留。讯问过程中,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后悔,后胡某的监护人将胡某盗窃的钱还给被害人王某(成年人),并进行了适当金钱补偿。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胡某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胡某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害人王某表示异议。

问:本案如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律师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但要符合实体和程序两大要件。

实体要件:

(1)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2)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4)有悔罪表现的。

程序要件:

(1)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本案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故检察院可以对胡某附条件不起诉。虽然被害人王某表示异议,但其可以就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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