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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未成年人犯罪后,再次进行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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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23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7日01:00:3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未成年人犯罪后,再次进行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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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白某某自幼丧失双亲,在外公外婆去世后,同社会上的无业人员一起从事违法行为。在2019年年初,白某某加入某贩毒集团,并在其中负责通过网络对外销售毒品。

    在其进行毒品交易的过程中被警方依法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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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白某某参与贩毒集团活动,帮助贩毒集团通过网络对外销售毒品,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同时,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白某某在出生于1996年,其在2010年时应伙同他人行凶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

    但是由于其第一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犯罪,虽然在其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从事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其不成立累犯,不对被告人白某某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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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排除累犯的特殊规定,即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白某某由于第一次犯罪时属于未成年犯罪,同时本案中涉及被告人白某某进行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之后,因此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被告人白某某不成立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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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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