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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醉酒状态下推搡民警导致轻伤,构成妨碍公务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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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56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2日00:36: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醉酒状态下推搡民警导致轻伤,构成妨碍公务罪吗?

基本案情                

     20194月,宋某某参加同学聚会,饮酒后无法开车,在打车时因遇到出租车拒载,与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

     在双方争吵的过程中,民警郑某某驾车经过此处,见两人争吵,随即停车,表明身份后试图对宋某某进行劝解。宋某某由于饮酒后精神状态不清醒,对民警郑某某进行言语辱骂,并推搡郑某某,导致郑某某轻伤。

    郑某某依法将宋某某行政拘留,第二天宋某某酒醒后,对推搡、辱骂郑某某的行为表示悔过,并向郑某某道歉,自愿接受处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在民警郑某某依法行使职权,处理两者争端之时,用暴力、威胁方法使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依法执行职务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将相关民警赔礼道歉,自愿接受处罚,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处罚。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推搡民警导致民警轻伤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对发生矛盾的群众进行矛盾调解,处理争端是民警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民警郑某某在发现宋某某与他人发生争端后,在调解时遭遇宋某某的辱骂、推搡,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调解,无法依法执行的职务的,对于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需要注意的是,妨害公务罪的成立,不是强调被告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暴力或威胁,而是强调被告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暴力或威胁导致公务无法执行。

        第二,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的,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在被拘留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道歉争取谅解的行为,已表明其主观恶性小,主动消除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因而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可以对其行为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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