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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在公共交通上扒窃财物,有具有多次盗窃等情节,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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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57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4日23:15: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公共交通上扒窃财物,有具有多次盗窃等情节,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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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5月早上9点,梁某某乘坐公交车,趁他人不备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中窃取钱包,随即下车。

     当天下午2点,梁某某再次乘坐公交车,趁他人不备扒窃其随身携带的财物,得手后立即下车。

    当天下午7点,梁某某乘坐公交车,趁人不备想进行扒窃时,被他人发觉,依法扭送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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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中多次扒窃被害人财物的,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在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量刑时,由于被告人梁某某同时具备扒窃、多次盗窃的情节,为避免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应当将被告人扒窃的行为作为定罪要件,多次盗窃的情节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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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梁某某的进行第三次扒窃时,其并未实际取得财物便被群众发觉,就单一评价该情节,被告人梁某某是否构成盗窃罪既遂呢?

    盗窃罪属于结果犯,其行为的既遂需要满足达到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后,即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秩序,才能成立犯罪。而对于扒窃行为,行为人在未能转移财物、被害人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扒窃既遂,而属于扒窃未遂,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取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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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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