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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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蒋某某与孟某某系诈骗团伙成员,一日起在市场上闲逛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正独自逛街。由蒋某某首先伪装自己丢钱,随后该钱款由孟某某捡到,孟某某便与刘某某商议共同分得该钱款。
最后,该将某某找到刘某某,要求刘某某提供自己的信用卡卡号以及密码,从而证明刘某某没有占有该钱款。
蒋某某在取得该银行卡后立即从ATM机中将钱款全部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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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某和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用卡后,在ATM机上取钱的。
由于信用卡与信用卡与信用卡内的钱款是分离的,骗取信用卡并不是导致财产损失的直接行为,真正导致被害人财产权益受损的是被告人蒋某某和孟某某的从ATM机上取钱的行为,基于机器不会产生错误处分钱款的意思,因此被告人蒋某某和孟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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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对于拾得、骗取、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使用的,应视使用的方式确定犯罪性质。即在涉及信用卡的犯罪中,首先要确定被害人与结果内容,再判断是什么行为造成了结果,然后判断该行为符合何种犯罪的成立条件。
本案中,遭受财产损失的被害人是刘某某,其因蒋某某和孟某某骗取其信用卡后再ATM机上使用而遭受财产损失的,由于机器无法产生错误处分财产的意思,因而被告人蒋某某和孟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刘某某的财产权益,侵占了其对银行债权的占有,依法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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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