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偷换商家付款二维码获得钱财,该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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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孙某某在某商场购物时,趁商店管理人员不备,将该商场用于支付钱款的二维码私自进行替换,将其替换为自己账户的二维码,通过这种方式,非法获取消费者支付的钱款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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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换商家的付款二维码,改变了原有的收款账户,实质上窃取了被害商家的债权,非法占有该债权利益,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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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关于被告人孙某某行为的认定过程中,有争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实施欺骗行为,使得商家和消费者均产生了错误的处分财产意思,被告人孙某某依据该错误处分财产的意思获得财物的,应构成诈骗罪。
但是此项观点未能准确评价被害商家的行为,本案中被害商家并不存在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向被告人孙某某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害商家甚至并未意识到自己收取的款项并他人非法占有,因而对于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仍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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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