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涉嫌刑事虚假诉讼罪,能否作为民事案件再审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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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虚假诉讼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JZ公司与KF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协议,协议约定由JZ公司负责建设KF公司的硬件设施。事后JZ公司又将主要的施工部分转包给第三人许某某。
许某某在施工完成后,向KF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款时,KF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同许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许某某从KF公司的楼盘中购买三套房屋,以抵消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事后,由于KF公司一直没有为许某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许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KF公司应当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在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后,KF公司以许某某涉嫌编造合同,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为由向公安报案,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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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虚假诉讼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KF公司能否以许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申请民事再审。
法院认为,虽然KF公司申请提交的刑事侦查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是不足以推翻原判。在原判中,法院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规则,认定许某某与KF公司之间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事后KF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未经公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环节,因而其证明力相对于原判有所欠缺,尚不足以推翻原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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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虚假诉讼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刑事侦查证据是否能作为认定原民事判决错误的依据。
第一,从本案中KF公司提交的许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的证据材料上看,由许某某涉嫌虚假诉讼一案并未侦结,并未经过公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环节,因而KF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是其无法推翻在高度盖然性规则下的民事裁判。
第二,KF公司提交的部分新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提交的文本鉴定结论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影响其证明力。
第三,民事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比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综合分析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KF公司新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原判的判断,因而法院驳回KF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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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虚假诉讼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充分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