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代为销售犯罪所得,尚未售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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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律师】案情概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诉称其未答应收售梁某发给其的黑色贝纳利摩托车,不应计入其犯罪金额。2018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在山东省济南市,在明知可能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对梁某通过物流寄过来的蓝色铃木GW250F摩托车一辆、黑色贝纳利牌摩托车一辆予以收购、代为销售。
黑色贝纳利牌摩托车未售出。经鉴定,涉案摩托车分别价值人民币15050元、17800元。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9月25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抓获。涉案摩托车已起获并发还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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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张某所提涉案黑色贝纳利摩托车不应计入其犯罪金额的上诉理由,经查,张某与梁某联系初期虽未同意收购该车,但后期二人就将该车通过物流发至张某处,并由张某代为售卖已形成合意,该车虽未售出,其亦未给付车款,但二人已形成代为销售关系,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故该车应计入张某的犯罪金额。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还赃物,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量刑时酌予从重处理。故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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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该案中,被告人张某虽然未将梁某盗窃所得的黑色贝纳利摩托车卖出,即代为销售未售出,但是他们已经形成了代为销售关系,张某主观上具有代为销售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也是这样表现的。
张某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条款中,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窝藏、转移、代为销售以外的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等“其他行为”。
张某虽然未将此黑色摩托车售出,但是两人达成合意将该车通过物流发至张某处,并由张某代为售卖,虽未售出,但是其收受,持有,居间介绍买卖,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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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律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