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理解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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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伪造货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从2016年11月开始,被告人A利用电脑制作各种面额人民币的打印模板,并在网上购买打印机、六色彩色墨水、水印印章、烫金机、金线纸、裁切刀等伪造货币的制作工具,在其位于广州市某小区14栋603号住所内非法制作假人民币。
2017年9月20日,公安民警在其住所内查获了用于制作假人民币的电脑、打印机、纸张、水印印章、烫金机、金线纸、裁切刀等制作假币的工具,并现场查获了被告人A伪造的面值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的人民币成品和半成品,其中,成品109张,面额合计2340元;半成品1013张,面额合计381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望城支行鉴定,成品109张面额合计2340元为假币,半成品1013张面额合计38100元为伪造人民币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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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伪造货币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被告人A仿照人民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非法制作人民币假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现场查扣的假人民币成品及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等证据来认定假人民币成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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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伪造货币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仿照人民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非法制作人民币假币,已构成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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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伪造货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