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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机动车驾驶教练在明知其学员喝了酒的情况下,仍伙同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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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31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2日21:34: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机动车驾驶教练在明知其学员喝了酒的情况下,仍伙同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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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危险驾驶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杨某在其驾校教练被告人高某的指导下,在越秀X镇附近路段练习机动车驾驶技术。当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高某和杨在X镇街区就餐。就餐过程中,人先共同分饮了一斤白酒,后又每人加喝一瓶啤酒。饭后被告人杨某高某在同一教练车上休息。

当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在被告人高某的指导下驾驶XXXX学教车从越秀X镇沿新石路往越秀方向行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等待交通灯放行信号的YYYY小轿车发生碰撞,经提取被告人杨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6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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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危险驾驶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被告人高某身为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在明知其学员被告人杨某喝了酒的情况下,仍然伙同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广州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定对其均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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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危险驾驶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学员必须在教练的随车指导下才能驾驶教练车,教练对教练车拥有实际的驾控权力。因此,教练作为教练车的驾驶主体,对教练车的安全行驶负有直接的保障义务,其明知且放任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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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危险驾驶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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