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铁路工人违反规定作业造成重大行车事故,刑法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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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破坏交通设施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10时42分,接通知由昆明开往郑州的324次旅客列车开过来,被告人B接人后返回运转室,看见控制台上二道从进站至出站显示白光带,不仅没有立即向值班人员提示,而且也未通知A恢复道岔功能,相反却离开了运转室。
此时,被告人A坐在12号道岔处吸烟想着节日去钓鱼,当听见上行列车鸣笛并看见列车开过来时,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反而退避到清扫房北角处以防车上扔东西下来。
324次旅客列车以117公里的时速开过来,当司机发现道岔位置与信号不符时,立即紧急制动,但列车仍以巨大的惯性进入四道,于10时48分撞上818次旅客列车尾部,导致324次列车机后1至9位车厢倾覆,10至11位车厢脱轨,818次列车尾部三节车厢倾覆,旅客和职工死亡126人、重伤45人、轻伤185人,机车、客车报废12辆、破损5辆、损坏线路415米,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4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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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破坏交通设施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被告人A、B身为铁路信号工和信号工长,在维修作业中严重违反铁路《信号维护规则》等有关规定,违禁使用二极管封连电气接点,损毁了保障铁路行车安全的联锁功能,造成重大行车事故。
被告人A、B明知有上行车即将通过时,仍未采取任何措施,听之任之,放任了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财产和旅客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判处被告人A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B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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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破坏交通设施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对于铁路工人违反规定作业造成火车倾覆人员伤亡的重大行车事故的情况,应根据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刑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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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破坏交通设施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